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订立处分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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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订立处分合同的效力  通说认为,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理论依据是基于合同法第51条及第13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因此,对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只要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自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仍然为发生法律

2、效力的合同。  然而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因为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来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的物权变动的模式,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必须有不动产的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况且,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经济交易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加以限制的规范。显然,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不在国家加以限制之列。因此,合同法第132条属于倡导性规范。而合同法第51条笼统地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合同归类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忽视了该类合同的特殊情况即善意受让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况。在善意受让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且已完全占有该动产的情况下,即使让与人

3、无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无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均有具体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714条规定:“以善意将动产移转为自己所有,并受占有保护的,即使该动产的让与人无此转让权,该善意占有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日本民法典第192条规定:“平稳且公然开始占有动产的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者,即时取得其在动产上行使的权利”。此外,德国、法国的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物权法尚处于制订阶段,对于其中的合理部分应积极地加以吸收。  当然,善意取得制度也不是无限制的,按笔者理解,发生善意

4、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4  1、受让人须为善意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对于善意的确定,应以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须无重大过失为条件,否则非为善意。但是,判断受让人有无过失的标准是什么,通常有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两种。笔者认为,应采取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根据具体情形,凭借交易经验皆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依据。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受让人没有审查让与人是否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但是,如果结合客观情势,在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例如物品在价格远低于正常的交易水平;让与人身份可疑;让与人拒不透露物品的

5、来源等情况下,受让人仍与之订立合同,则不为善意。此外,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补救让权人无处分权的欠缺,其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对处分权的信任。对于行为能力及代理权的信任,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让与人系无行为能力人,受让人因信赖其有行为能力而受让动产,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让与人须无动产的处分权  无权转让人可以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非所有权人,但是,所有权人在以占有改定或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将动产移转于买受人后,又将同一标的物让与他人者,也属无处分权人,最常见的为一物数卖,这时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合同,但是最先得到标的物的

6、人取得所有权,其他不可能取得标的物的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3、标的物须为动产且受让人已取得动产的占有4  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之占有为要件。因为从不动产的特点来看,由于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至于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因此被排除于善意取得制度之外。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动产均可善意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机动车辆等以登记而不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受让人误信动产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缺乏合理依据,因而也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受让人取得占有有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事实上

7、的管领力移转于受让人。现实交付可以由让与人自己、占有辅助人或间接占有人为之。(2)简易交付。合同法第140条的内容即是对简易交付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间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3)占有改定。即动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但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标的物应视为已实际移转,只是由让与人保管、使用、收益而已,即让与人仍然根据特别约定享有用益物权。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受让与人仅支付合理对价而与让与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未移转,应视为受让人未实际占有标的物,因而不发生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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