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处分权合同之效力

浅析无处分权合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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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无处分权合同之效力一、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我国合同成立的规定采用的是承诺生效主义原则。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时,并且承诺到达要约人,则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与合同权利义务相当的行为能力,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就不能生效。无主体资格人订立的合同虽可依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成立,但不生效。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也没有履行的可能与意义,甚至会因此而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但纯获

2、利的合同另当别论,例如赠予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保护了双方的利益与保护了交易安全稳定。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作为私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尊崇私法自治的精神原则。王泽鉴先生说过:从契约的本旨言,1818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契约即为成立,为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应尽量承认其有效。如果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自由创设特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为了使合同的生效,自由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是合同生效的内在生效要件,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有意思表示的瑕疵。因此,民法创设了可撤销合同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与

3、真实,捍卫民法精神与私法自治原则。3.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之影响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也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对象还包括合同的内容、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禁止性规范范围的再度缩小,1818体现了国家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心,尊重私法自治的民法核心精神,使市

4、场经济与国家调控有机统一。国家对私法领域放宽政策或减少干预已经是一种趋势或者说是三十年改革开放经验的总结。对合同法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与管理性更趋于合理、适应当前的经济模式,统筹兼顾。只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你情我愿,应最大程度让其有效。保证市场活跃度,促进市场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安全,发扬民法精神的真谛。国家给私法领域更多的松绑,是今后私法部门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与潮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宜以此而认定合同无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以鼓励交易与诚信为原则,尊重合同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合同效力。4.处分权处分权

5、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缔约双方的要约、承诺均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就成立,但是能否生效还需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就是合同的处分方是否取得标的的处分权。现学术界对合同效力要件争议最大的当属《合同法》五十一条。许多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学说为背景的立法取向,且每种学说都有相应的代表国家。二、无权处分合同的现有学说(一)无效说无效说指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自始无效,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这一

6、派的学者们认为缔结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场合,1818由于处分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属于以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的情况,因此本合同就没有履行的意义,应当认定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倘若无权处分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并且其他情况符合《物权法》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之规定,则善意的买受人就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物权。本学说侧重于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无效说如上述,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来判定合同的效力,能否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种履行不能是自合同签订之始履行不能还是合同订立之后的履行不能?如果以此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不妥。如果订立

7、合同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但合同履行前获得了处分权或者经权利人追认,那么这种合同能否认为是无效合同?在经济活动中,无权处分人在订立无权处分合同之时是为了物权所有人的利益,如甲与乙之间订立了玉器买卖合同,但该玉器为丙所有,丙也在非正式场合表示愿意出售。近期玉器行情上涨,甲自作主张,出卖玉器,确实也卖了好价钱。但是,无论乙知情或不知情甲为无权处分,均不影响丙的利益。如果一概认为无效,那么丙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并丧失了追认权。合同无效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往往缔约过失责任比违约责任要轻,乙的期待利益也就得不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三方利益都有可

8、能受损。上述例子,1818假如甲在合同履行期之前获得了该玉器的处分权,因此合同的目的就有可能实现,但是一开始就认定为无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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