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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一、问题的提出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处分权,却利用自己的名义实施对他人财产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处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当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时,第三人的权利受到约束,于是为达到权利平衡而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对其利益加以保护。善意取得制度,具体指的是无权处分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给第三人时,若第三人为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请求其返还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一直被认为只是以动产为对象进行适用,“动
2、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则该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的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易中出现错认的情况很难。而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从立法角度明确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到不动产中。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权源基础是公示的公信力,公信力的本质是在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谋得利益平衡,兼顾财产的动态与静态安全。笔者认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实质是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交易动态安全的取舍问题。本文试图以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为视角,结合现阶段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情况,论述无权
3、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的冲突与协调,旨在维护合法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与完善。二、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的产生原因物权公示原则保障了物权信息公开化,从而降低了交易风险,维护了交易安全。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从而使物权归属明确。但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保证无权处分不存在。人工进行的登记,出现登记有误是无法避免的,从而致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基于权利外观,第三人难以获得真实的物权归属状态,容易使善意第三人产生误认,基于信赖不动产登记从而与出卖人进行登记,就会产生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具体包括:1.登记机关基于自身过错造成登记错误,使得实际权
4、利与权利外观不符。2.没有及时进行登记变更,而实际权利已经发生变动,例如继承人获得不动产但是没有进行物权变动登记。3.故意进行错误登记。4.不动产是共有的情况下,登记在部分共有人名下,容易使得第三人产生误认。5•合同因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但是并未及时更正登记。(二)我国不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制度困境分析1•缺乏相应配套制度予以协调。无权处分规定在《合同法》第51条中,缺乏相应的制度进行协调和保护,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缺陷,需要完善。只有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是我国目前尚未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不同类型的法规对此进行规定,但却缺乏统
5、一的标准。诸如未登记、重复登记、错误登记的情况屡见不鲜,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构成了威胁。2•法条本身规定比较粗泛简易。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原权利人的追认期间及方式,使得合同效力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下,不利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其次,该法条并未列明当第三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诸如撤销权和催告权,不利于对第三人权利进行保护。3.《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符。《物权法》第15条规定了区分原则,实现了债权与物权分区分。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与否是处分行为的结果,与合同效力无关。而《合同法》并没有进行区分,只关注到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无权处分包括的应
6、当是合同是否履行以及物权是否变动的问题,并非只关注合同效力。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不动产。2•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这是作为善意取得前提的无权处分的必要条件。3•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为善意。即要求受让人不知道不动产实际权属情况。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基于债权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的模式,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具有公信力,因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内容与实际权利是一致的o4•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为合理价格。若第三人以无偿或者较低价格获得不动产,则对原权利人有违公平。5•该不动产已经进行登记。(-)理论基础无权处分的发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基于占有和登记的公信
7、力,受让人善意且取得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拥有了权源基础,从社会公益和交易安全方面考虑,产生了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可以解释第三人为何获得物权。物权具有对世性要求物权必须公示,进而获得公信力。公示为善意的判断提供了标准,善意取得制度作用发挥在于公示的公信力是否绝对正确,而不是动产交易或者不动产交易。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一)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冲突若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债权行为有效,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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