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立法冲突之选择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立法冲突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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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立法冲突之选择——邢玉霞山东政法学院法律二系,讲师内容提要一、案例探讨二、冲突解析三、制度选择四、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一、案例探讨之一——动产之无权处分农民甲去外地打工,将其所有的一头驴交给乙使用,双方口头约定,乙如果使用照顾不当造成驴死亡,赔偿甲60元。乙使用之后,见驴已派不上用场,且多病需要饲养照料,试图卖掉。邻村丙不知道此驴多病,愿意以80元购买。乙想甲回来后就告知驴已死亡,赔给他60元,自己还赚20元,于是将驴卖给丙。丙交付乙50元,约定余款1个月后一次性给付,将驴牵走。在丙问及驴的所有权人时,乙告知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思考:1、如果甲知道后不追认,乙丙之间的合

2、同效力?驴归谁所有?2、丙迟迟不交付余款,谁有权请求乙付款?基于什么理由?3、如果丙发现此驴多病,能否以标的物有瑕疵为由要求乙承担责任?4、如果甲知道后追认,但是丙在使用驴的过程中发现此驴多病,能否以乙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5、如果乙丙合同约定全部付款后,丙才可以将驴牵走,而丙在货款未全部付清之前,趁乙外出乙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驴牵回,乙能否主张善意取得?法律规定之一——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法律规定之二——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

3、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之二——善意取得(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权利人不追认合同无效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物权法》草案善意取得之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结果冲突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权利人不追认合同无效×物权变动善意取得问题

4、探讨1、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时,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如果认定善意取得时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和无权处分人(出卖人)之间的关系遵循何种规则调整?3、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有效?其他?二、冲突解析之一——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一)解读51条梁慧星指出:“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所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 (“如何理解合同法

5、第51条”,《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8日)(二)缺陷1、给予权利人极大地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凡是未经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合同一概无效,这显然不妥。2、与《合同法》150条权利瑕疵条款产生冲突。《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权利瑕疵在交付时已经存在。第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上存在瑕疵。第三,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则无所谓履行义务,当然也没有了

6、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的余地。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追认,则标的物成为无权利瑕疵的标的物——不适用150条权利人不追认,则标的物为有权利瑕疵的标的物。但权利人不追认导致合同无效,第三人既不能向处分人请求违约责任,也不能依据第150条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厚爱了“罪魁祸首”的无权处分人,显失公平。3、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以出卖人具有处分权为必要4、由于债权行为的相对性,不能主张债权合同因侵犯第三人权利而归于无效之二——善意取得《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7、(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一)解读106条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善意——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取得(物权已变动)——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2、登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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