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富嘉园小区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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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富嘉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号楼单元层号门(厅)姓名:(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加强本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保证小区内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事宜如下:一、甲方是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协议,对本小区行使管理权,管理内容如下: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包括基础、内外墙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

2、看护管理。2、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风道、公共照明、供水系统、消防设施、配电系统等)的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道路、化粪池、路灯、小区告示牌、标识及休闲娱乐设施等)。公共绿地、花木等绿化环境的养护和管理。3、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场地、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4、小区内设有保安协防员值勤、定期巡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故。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消防等管理事项的服务。5、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保管。6、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管理的其他事项。

3、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依据省、市有关政府规定,行使协议第一款管理内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2、遵照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种相关管理费的权利。3、监督乙方按国家规定爱护使用房屋的权利。4、向乙方贯彻物业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利。5、对乙方违反本小区规定或破坏小区公用设施的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要求其停止违章、违法的行为,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不予提供配套服务。6、维持小区内公共秩序,并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住宅内的治安联防工作。7、对拒不交纳管理费者,甲方有权终止提供其配套服务。8

4、、甲方不负责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和养护。若乙方提出需由甲方维修,甲方有权并按公示的有偿服务标准对乙方收取相应费用;9、按国家规定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对房屋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义务。10、乙方家中若突发紧急事件(如火灾、煤气泄露、水灾等),甲方通过乙方通讯方式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后,乙方又因客观原因不在本小区或未能及时赶到,甲方有权(在派出所或者社区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与直接受影响的毗邻业主破门而入,处理事故现场,因此带来的损失,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依法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

5、权。2、享有对住宅公用设施、共用场地合法使用的权利。1、享有对甲方监督、建议的权利。2、对房屋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本小区相关规定的义务。3、楼道属于公共部位,禁止堆放杂物及垃圾,生活垃圾放到室外指定地点。4、有权对房屋自用部位进行规定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和改造,但装修前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技术鉴定合格并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施工。5、提醒全体家庭成员及来访亲友,遵守本协议和小区内各项管理规定的义务,并且乙方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依法负有连带责任的义务。6、配合毗邻业主正常维修的义务。7、遵照协议向甲方按期交纳相关管理和服务费用的义务

6、。8、乙方将产权买卖或转租他人使用时。有告知甲方的义务,并要求承接方重新与甲方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否则,如日后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一、物业管理费1、在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甲方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商服每月每平方米0.80元(建筑面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建筑面积),。如因政策、物价涨幅发生变化,其收费标准相应调整。2、乙方应按规定日期每年到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如乙方逾期未交,甲方将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对乙方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保留诉讼法律相关权利;3、物业管理

7、费是对住宅内建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的日常维护、共用设施,小区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维修。如发生大、中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4、小区公共照明费用由受益者全体业主均摊,以电业局计量表为准。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购房人作为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缴存至专户银行。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三、业主委员大会在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8、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四、其它事项1、本协议执行期如遇人力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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