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ID:36934877

大小:40.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4-29

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_第1页
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_第2页
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_第3页
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_第4页
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指派代理人,代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工作的,后建设工程合同因故解除,代理人又以个人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代理人对外仍以承包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致使第三方误以为该工程仍由承包方承包,承包方因此赔偿给第三方的损失应当由代理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为发包方对合同解除后,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行为明知,而仍把其作为承包人的有权代理人与之发生业务往来,导致第三方发生错误认识

2、的,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发包方应当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尹某从原告湖南某公司指派的工程负责人变更为单独的承包人后,对于此变更情况进行隐瞒,继续以未经原告批准使用的“湘潭市某项目部”名义与包括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致使第三方认为该工程仍由原告承建,最终导致原告承担了租赁费、价值损失及违约金。此损失系被告尹某故意混淆施工主体所致,且架管租赁的实际受益人为被告尹某,故被告尹某应当对原告的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明知尹某已无代理湖南某公司的权利,仍把尹某作为湖南某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业务往来,导致第三人长沙市某

3、公司认为该工程仍然由湖南某公司承建,并最终导致湖南某公司向长沙市某公司赔偿损失1221079元。被上诉人尹某及被上诉人某公司应对上诉人湖南某公司的该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

4、ew@163.com)。一、案件来源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商初字第397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45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某公司原名湘潭市某公司。2004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建设的新生电站中拦水大坝、引水明渠、沉沙池、引水渡槽等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签订日实行的湖南水利定额及解释下浮5%结算,结算时材料费不下浮。双方

5、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通过原告指定的账户进行支付。《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成立项目部,而是指派被告尹某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施工工作。被告尹某对外自称“湘潭市某项目部”进行业务往来。  2005年6月15日,新生电站工程所在地发生山洪地质灾害。2005年8月26日,被告某公司授权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通知原告解除《水利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9月2日,被告某公司再次通知原告解除《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原告派人与被告某公司进行交涉未果,双方解除了施工合同。2005年9月25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尹某签订《补充协议书》,

6、协议对2005年9月25日前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对工程结算的材料单价和费用单价进行了明确,并约定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被告某公司优先代付2005年9月25日前人员工资和材料款。协议另约定如结算完成后,被告某公司按合同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则由被告尹某负责继续施工,2005年9月25日后,工程量每月结算一次,被告某公司对支付给被告尹某的工程款的使用进度进行监督。《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尹某继续进行施工。2005年9月30日,被告尹某向被告某公司提交新生电站大坝和渡槽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各一本。被告某公司对该预、结算未予答复,双方未进行结算。2006年5月

7、6日,工程所在地再次发生山洪地质灾害。2006年7月25日,被告某公司在《湖南日报》发布公告,公告通知被告尹某至被告某公司处理工程事宜,2006年9月26日,被告尹某向被告某公司提交新生电站大坝、渡槽工程结算书各两本。被告某公司对该结算亦未予答复。2008年10月20日,被告尹某以“湘潭市某项目部”名义向被告某公司催讨工程款。2008年10月28日,被告某公司复函原告表示工程款已超额支付。2008年11月18日,原告复函告知被告某公司,原告未成立过“湘潭市某项目部”,函件系被告尹某私刻印章冒充原告名义发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依法委托湘潭某公

8、司对新生电站大坝、渡槽工程造价及洪灾损失进行鉴定,湘潭某工程造价为5000813.6元,洪灾损失为841484.08元,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