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损失应当由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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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人代理权限解除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

2、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要旨2004年9月20日,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成立项目部,而是指派被告尹某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施工工作。被告尹某对外自称“湘潭市某项目部”进行业务往来。2005年6月15日,新生电站工程所在地发生山洪地质灾害。2005年8月26日,被告某公司授权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通知原告解除《水利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9月2日,被告某公司再次通知原告解除《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原告派人与被告某公司

3、进行交涉未果,双方解除了施工合同。2005年9月25日,被告某公司与被告尹某签订《补充协议书》,协议对2005年9月25日前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对工程结算的材料单价和费用单价进行了明确,并约定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被告某公司优先代付2005年9月25日前人员工资和材料款。协议另约定如结算完成后,被告某公司按合同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则由被告尹某负责继续施工,2005年9月25日后,工程量每月结算一次,被告某公司对支付给被告尹某的工程款的使用进度进行监督。《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尹某继续进行施工。2005年9月30日,被告尹某向被告某公司提

4、交新生电站大坝和渡槽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各一本。被告某公司对该预、结算未予答复,双方未进行结算。2006年5月6日,工程所在地再次发生山洪地质灾害。2006年7月25日,被告某公司在《湖南日报》发布公告,公告通知被告尹某至被告某公司处理工程事宜,2006年9月26日,被告尹某向被告某公司提交新生电站大坝、渡槽工程结算书各两本。被告某公司对该结算亦未予答复。2008年10月20日,被告尹某以“湘潭市某项目部”名义向被告某公司催讨工程款。2008年10月28日,被告某公司复函原告表示工程款已超额支付。2008年11月18日,原告复函告知被告某

5、公司,原告未成立过“湘潭市某项目部”,函件系被告尹某私刻印章冒充原告名义发出。《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2004年9月21日,被告尹某以“湘潭市第二建筑公司炎陵县水利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实际租赁了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的建筑器材。2007年9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就租赁合同纠纷以原告湖南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就同一纠纷以湖南某公司为被告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该案已审理终结。长沙市两级人民法院认

6、定,原告湖南某公司作为“湘潭市某项目部”的开办单位应当赔偿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租赁租金、损失及违约金共计1186975.3元,并由原告湖南某公司承担了诉讼费34103.7元,且已由长沙市开福法院全部执行完毕。2004年9月21日,被告尹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按照工程价款为1.5%向原告上交管理费,并承担一切债权债务,安全事故责任由被告尹某承担,工程所有需交纳的费用由被告尹某负责。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2005年9月25日,被告尹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该协议表明2005年9月25日后,新生电站由被告尹某个人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7、也就是说,2005年9月25日以前,建设方为被告某公司,施工方为原告,被告尹某为项目负责人,2005年9月25日以后,建设方仍为被告某公司,原告退出施工,施工方变更为被告尹某。被告尹某从原告湖南某公司指派的工程负责人变更为单独的承包人后,对于此变更情况进行隐瞒,继续以未经原告批准使用的“湘潭市某项目部”名义与包括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致使第三方认为该工程仍由原告承建,最终导致原告承担了租赁费、价值损失及违约金1186975.3元,诉讼费34103.7元。此损失共计1221079元系被告尹某故意混淆施工主体所致,且架

8、管租赁的实际受益人为被告尹某,故被告尹某应当对原告的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在和原告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的账户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监控工程款项的开支,被告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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