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权的执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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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金钱债权的执行第二十章民事执行分论一、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和意义(一)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所谓金钱债权,又称金钱给付请求权,指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金钱的表现形式是货币,而人民币是我国境内的法定支付工具,故金钱债权一般是指要求支付人民币的债权,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是外币。(二)金钱债权执行的意义    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中案件数量最多、适用频率最高、执行任务最为繁重、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分。除了当事人之间金钱给付义务外,关于诉讼费用的执行、罚金、罚款的执行等也适用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非金钱债权的执

2、行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对可以替代行为的执行中法院责令他人代为履行并由债务人支付费用,对于不可以替代行为的执行法院命债务人赔偿损失,对于代为履行费用和赔偿损失费用的执行都转化为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二、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一)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为了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采取的民事执行措施。(二)执行方式,查封和扣押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

3、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送有关的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查封、扣押的特点:第一,查封、扣押都是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都是为今后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 第二,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 第三,查封、扣押解除了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2.查封、扣押的一般原则 查封、扣押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公示原则。 第二,价值相当原则。 第三,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第四,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公示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该将该财产的属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4、法就查封、扣押的情形公之于众以使被执行人案外人及其他执行机关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价值相当原则是指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也就是说,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与被执行人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执行规定》第39条)。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是指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物再行查封、扣押,否则后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无效。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这一原则是基于被执行人的生存权高于债权人

5、的债权、被执行人的精神利益高于债权人的物质利益、公序良俗高于私人利益的原理确立的。查封、扣押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本条所称的“其他财产”是指除了金钱财产以外的动产或不动产,是对被执行人有形财产的处理。3.查封,扣押的方法(1)作出书面裁定。执行法院在执行查封

6、、扣押时,除对债物人的执行标的物的占有外,还要以一定的方式,以表明标的物为查封,扣押之物。(2)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执行规定》38条第2款、《查封规定》第1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时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相关单位。(3)张贴封条或公告,并进行查封登记。(4)提取有关保全财产权的证照。(5)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机动车辆可以进行预查封(《房地产执行通知》新创的一项制度)、扣押。(6)不按规定查封、扣押的后果。《查封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时,对于不动产特定

7、动产以及其他需要办理登机手续而未办理的,不得对抗已经办理登机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可以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有:(1)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预查封。(2)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管理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劝裁定预查封。4.查封、扣押时的在场人员。为避免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引起他人猜疑或不必要的争议,执行人员在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履行以下程序:(1)通

8、知被执行人或其他成年家属到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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