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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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防污染2006.06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MARPOL73/78防污公约(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一)、MARPOL73/78防污公约1。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1954年IMCO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2。MARPOL73/78防污公约1973年IM

2、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五个附则: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

3、定书。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内容,因此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1.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规定1)报告的责任当船舶发生

4、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舶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2)报告的时间当发生下述事故时,应立即作出报告:(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2)向海上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3)船舶航行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3)报告的内容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船舶的特征;(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补充报告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

5、足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5)报告的程序报告应通过可利用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2.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附则Ⅰ是必选附则,与MARPOL73/78同时生效(1983.10.2)。附则Ⅰ共有四章(2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第三章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污染减至低限度的要求第四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1)定义、适用范围油类: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等的任何形式的石油。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

6、的特殊区域有:1地中海区域,2波罗地海区域,3黑海区域,4红海区域,5“海湾”区域,6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7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8西北欧区域(含北海,1999年8月1日生效)。9阿曼海域-----新增(2004年10月11日生效)。2)检验与证书凡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凡国际航行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Preventio

7、nCertificate,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该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发。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3)含油污水排放及监控要求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规定:(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经1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排放规定是: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②船

8、舶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③船舶正在途中航行;④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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