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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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人:王杰留置权的效力在学习留置权丝的效力之前,先看下面这个案例:某市邓某和该市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于农历腊月20日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邓某和货运公司一块去湖北省洪湖市拉鲜鱼50000斤,在腊月24日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每天按5000元赔偿损失,若在腊月28日前未运回鲜鱼,则按50000斤的单价4元计算赔偿金200000元。运费6000元,由邓某在签订合同的同日支付2000元,余下4000元运费待鲜鱼运回该市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余下运费,货运公司可以及时变卖鲜鱼中价值相当于4000元的部分,余下鲜鱼则应交给邓某。合同签订后,邓某随即支付运费2

2、000元。邓某和货运公司所派的两辆货运车一块去到湖北省洪湖市拉鲜鱼,腊月23日夜,货运公司将邓某的50000斤鲜鱼从湖北升洪湖市拉回。腊月24日早晨。邓某要求卸鲜鱼时,货运公司要求邓某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余下运费4000元,邓某以暂时无款支付为由拒付,并要求货运公司留置价值相当于4000元的鲜鱼,双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货运公司卸给邓某45000斤鲜鱼后,便留置了5000斤鲜鱼,并要求邓某在腊月27日前将所欠的4000元运费付清,但邓某在腊月27日前未付所欠的4000元运费。由于天气气温较高,货运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变卖,致使流置的5000斤鲜鱼有40%腐烂变臭。27日

3、晚,邓某将所欠运费4000元付给货运公司,将所留置部分鲜鱼3000斤拉走。邓某要求货运公司赔偿2000斤鲜鱼的损失,货运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形成纠纷。邓某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邓某和货运公司均认可腊月28日邓某的鲜鱼价格平均为2.5元/斤,但货运公司认为邓某有过错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中,就体现了留置权的效力问题,究竟货运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的话,又该承担多少呢?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三、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四、留置权的双重效力五、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注:“留置权”详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至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

4、的效力概述留置权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表现在:留置权对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物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留置权对被留置人的效力、留置权的对抗效力。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的支配力终止。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因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原因而消灭。留置权消灭后,债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之原因致使留置物返还不能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1、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权的全部法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

5、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和“《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债权人可得留置的财产范围是该留置财产以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为限,超过部分应返还债务人。注:1、该留置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当包括动产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二、留置权

6、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财产占有权,即受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数额相当)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该权利可用于对抗一般人、债务人或其他关系人(所有权人)的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

7、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2.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即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享有该权利时必须先抵偿该留置物的费用,即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3.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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