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地方税务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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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番禺区地方税务局 建筑行业税收政策宣讲会内容提要一  、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二、市政工程征地及拆迁补偿收入营业税的规定三、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四、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一部分 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 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一)根据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3%)新法下变化点:一、对“境内”的解释扩大。原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新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同时规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

2、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如某建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设计的,境内单位付款时就要为其代扣代缴营业税新法下变化点:二、对“有偿”的理解:纳税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两种情形: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新法下变化点:三、关于营业额的确定A、设备的问题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旧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

3、饰及其他工程作业。装饰劳务: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财税[2006]114号。新法下变化点:三、关于营业额的确定B、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殊情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如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对此部分分包工程不能在工程营业额中扣减。允许扣减时必须提供该分包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目前总分包做法。新法下变化点:三、关于营业额的确定C、关于价外费

4、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三)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5、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四)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1、明确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二部分 市政工程征地及拆迁补偿收入 营业税的规定一、市政工程用地补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一)市政工程(铁路、道路、河涌整治等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主要有以下情况: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简称征地

6、);2、临时租用国有或集体土地(简称临时租地),施工结束后归还原土地权属人;3、永久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简称永久租地)。一、市政工程用地补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二)相关税务处理1、征地补偿款,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征地、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原土地承租者的补偿款,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3、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土地权属人的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的青苗补偿款除外)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关

7、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三、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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