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理第二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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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原理物权的基本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体系所有权用益物权物权的基本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权利的行驶无需他人的行为。2、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的是排他性的权利:一物一权、物权的优先效力、追及效力。5、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类型强制类型固定)2、公示公信原则3、一物一权员原则(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物权的变动★什么是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

2、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规定★公示公信与物权变动★什么是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即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物权的消灭:抛弃、转让、混同、物的消灭、被征收证用等等。★物权行为理论什么是物权行为?例1: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交易=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设例1中,3月2日甲没有把彩电交付给乙,而是已6000元的价格卖给丙,谁取得了彩电的所有权?①乙仍然有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因为乙和甲之间的债权合同成立在先。(意思主义)②丙取得彩电的所有权,乙可

3、以要求甲赔偿。(物权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法》的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者交付的结合。具体规定:⑴物权变动必须以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⑵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有效的债权行为+登记⑶动产物权变动=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⑷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⑸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地役权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公示公信与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让社会知晓。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公信原则,依法进行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即使公示错误,因相

4、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例2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管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了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甲背着乙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该如何处理。解析:①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为甲乙共有,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②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为善意且无过失。③甲、丙之间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物权的体系自物权(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他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用益物权

5、: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力。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全民)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物,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物,依法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是多个主体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对共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6、,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和责任。①收益:对于按份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共有人依约定的各自份额行使,份额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物权法》第104条。②管理:对于保存行为,各个共有人可为之。对于改良行为,民法通说认为,取得持有一半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即可。对于重大修缮行为,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可为之。管理费的负担:各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依各自份额比例分担。③对共有物的处分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若其中一个或几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物权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自己的份额上设定担保。某共有人转让份额时,

7、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④外部关系第三人对共有物的侵害,共有人成立连带债权,每个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的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若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则成立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特征共同共有只能给予共同关系而生,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权力,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即每个共有人并无明确份额。类型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家庭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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