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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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法总论54第一节物权概说一、物权的概念(定义)“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一)“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总义》(二)“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三)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四)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分析上述概念,那一更好,理由何在?

2、二、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分析物权与债权、继承权之关系)结论:物权是其他一切财产权的起点和终点(一)物权与债权:在很多情况下,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最终归宿。没有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和处分,就不可能发生以交换为典型代表的各种债权;而债权的最终目的(即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交易对象的所有权。(二)物权与继承权:继承的客体是遗产,而遗产只能是死者生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财产。确定遗产的范围是继承的第一步。继承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遗产的归属,对继承人而言,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案例介绍张五常诉陈逸飞遗产案。三、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3、、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三)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有三种情况: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如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

4、值,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所有权。(四)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支配效力产生的,是题中应有之义。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分类一、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物权种类如下:(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三)担保物权:含: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示图如下:自物权——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他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物权的学理分类(一)自物权(所有权

5、)与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两者的区别所在: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

6、他物权。两者的区别所在:1、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举例说明)(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权利物权:以法

7、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举例:

8、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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