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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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含义: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一般原则1、不同种类的物权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间的优先顺序。例外: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2、两个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一个物上。e.g.所有权3、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力成立。e.g.担保物权具体情况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同时并存在一物之上,例外: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

2、权一般难以并存在一物之上,但地役权有时可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3、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并存在一物之上,例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是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物权对于债权的不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券并存时,无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法律特殊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合同”。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e.g.别处权,取回权。物上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可以使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果

3、是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物权的效用-物权人又派出妨害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派生与物权,其发生、移转与消灭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行使意思表示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权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物上请求权。—适用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诉讼的方式—适用: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向法院起诉;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请求法院裁判。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完美支配状态为目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

4、索求性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而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负过错的举证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两者可以并存)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1、宗旨不同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权:消除损害,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2、产生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必须实际上受到损

5、害。损害赔偿权:必须是实际上受到损害。(一)公示原则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物权变动的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变现出来。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公信原则1、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其为权利人;动产的推定为该东昌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2、反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能够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3、善意取得成立要件:①取得对象:动产或不动产;②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④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

6、记的已交付受让人。法律效果:受让人依法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二、物权的变动(二)物权的公示交付1、动产原则上以交付要件主义,例外适用登记对抗主义(船舶、飞机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2、交付的形式①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移转。②观念交付A、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B、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是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C、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转让请求第三人返

7、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现实交付。D、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登记1、不动产采登记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e.g.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必登记)。2、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3、登记机构禁止的行为①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4、不动产物权合同未办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其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5、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应该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6、不动产

8、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取。7、预告登记=“假登记”①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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