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权法与民法精神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物权法与民法精神论文..毕业摘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诞生,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的颁行是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的重要步骤。物权法的起草、通过、实施无不体现着民法的精神内涵。本文将物权法结合民法精神,分析物权法具体内容所体现出的民法精神。关键词物权法平等诚实信用私权民法精神一、民法精神的内涵就民法的本质来说,民法精神是其最核心的部分,是以个体为核心,个体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来说,主体间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精神的核心。二、物权法的实
2、施与其在民法精神方面的体现物权法的制定首次广泛参考了专家学者和普通公民的立法建议,全民参与,..毕业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新时期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各种主体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一)私有财产的保护和肯定与民法的私权精神众所周知,民法属于私法,民法也是权利法,民事权利的本质在于民事主体所要实现的利益,确认和保护私人权利是民法的出发点,也是民法的根本任务和使命。民法的私权精神就是要尊重私权,保护私权,权利至上是民法精神的核心。在物权法中,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肯定,使得权属关系清晰明了,公权不再侵犯私权。诸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
3、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为50年。此次,物权法做出了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不仅保障了私有财产,也让广大老百姓倍感安心。《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使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物权法》还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的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将阳光权、采光权、通风权等写入物权法
4、,是将公民权利的进一步的细化,使得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更加的全面。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的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了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明确了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与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民法的私权精神。(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与民法的平等精神平等来源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平等原则“最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
5、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以上规定表明,平等是民法精神的基础,是民法的特质。物权法的核心是平等,它赋予了所有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平等精神。物权法把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确立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特别要抛弃因所有制不同而区别对待的陈旧观念,仅着重于财产取得的合法性,公民的合法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到与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再次,物权法对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给与平等保护。国有财产权行使主体、集体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拾得遗失物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拾得遗失
6、物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规定,都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时代要求和民法的平等精神。(三)公正、公平地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从广义角度看,平等原则还应该包括其延伸意义上的内涵,那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正义或者公正。因为,平等必然地要求公平,也必须最终体现于公平,没有公平的平等只能是抽象的;另一方面,平等是公平的逻辑前提,没有平等就不可能实现公平。物权法能有效地解决纠纷,能有效地防止纠纷的发生及能够保证秩序本身的公正,维护公平。我国由于物权法的缺失引起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如:征地拆迁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及物业管理纠纷等,这些问题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和谐。物权
7、法的颁布为防止及解决上述就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新物权法克服了原有物权制度的缺陷,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四)民法的诚实信用精神在物权法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本是道德上的概念,当民法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时,它成为指导实践的关键性因素,诚信原则是民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物权法体现在,诸如:明确可供担保财产范围方面的扩大以及登记机构等方面,有利于信贷市场发展,允许借贷人以现有的或将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