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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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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之法制史李斯是楚国上蔡(今属河南)人,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二○八年。他出身于平民,年轻时曾为郡小吏,与韩非一同师事荀况,学帝王之术,学已成,见六国皆弱,不足以建功立业,乃投奔秦国。初为秦相吕不韦舍人,吕不韦重其才、任为郎(卫士),后又被秦王政任为客卿,继而升为廷尉,秦始皇时任丞相之职。始皇死后,辅助二世胡亥,与赵高合流同污,伪造遗诏,迫始皇长子扶苏自杀,为赵高所忌而被捕下狱,后处死。李斯的文章:急就章李斯墓李斯作为法家路线的实践者,在辅佐秦始皇巩固国家统一过程中,力主法治,并主持了统一法律、货币、度量衡等工作。「事皆决于法」成为秦统治阶级的宗旨,而法又皆决于上,所以有「事统上法」的说
2、法。李斯跟随秦始皇巡行天下,所到之处刻石歌颂秦始皇的功德,集中一点就是强调法治,鉴于战国以来律令异法,秦始皇命令李斯制定统一的秦律推行全国,从《秦简》可见,秦法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生活各方面「皆有法式」,强求全国上下一律遵守。在推行法制过程中,李斯是一位重刑主义者,他继承了商鞅、韩非的「力术」统治原则,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秦代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其中尤唯推崇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商鞅、韩非的学说,无论是在秦统一中国、建立秦王朝的过程中,还是在秦统一全国之后,都是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一)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秦始皇厉
3、行法制,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手段,强调“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以致于“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秦在厉行法治的同时,也在不断提高君主在政权中的法律地位。重“法、术、势”相结合。所谓“术”就是君主驾驭群臣,巩固、加强自己地位和权威的一种手段,而“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力和权势。在韩非等法家人物看来,法是君主驾驭臣民、治理国家的利器,其推行离不开“术”和“势”。(二)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一是指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法令出一”,这是秦立法上的基本原则。二是统一全国法律,做到“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三是统一司法。(三)重刑
4、轻罪,严刑峻罚秦从商鞅开始就奉行重刑主义。秦统一中国后,更是把严刑峻罚发展到极端的地步。重刑主义的结果造成“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为后世封建统治者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睡虎地秦简与秦代的法律形式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的一大批秦代竹简,通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云梦秦简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三种,其中所见的律名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司空律》、《徭律》、《工律》、《均工律》、《传食律》、《行书律》、《工人程》、《置吏
5、律》、《尉杂律》、《效律》、《游士律》、《除吏律》、《军爵律》、《藏律》、《戍律》、《捕盗律》、《屯表律》、《公车司马猎律》、《属邦律》、《牛羊课》、《傅律》、《中劳律》、《除弟子律》、《内史杂》等近三十个。第二类是《法律答问》,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第三类为《封诊式》,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原则要求、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第四类为《为吏之道》,是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云梦秦简》并没有把商鞅变法时按照《法经》的模式建立的秦律完整地记录下来,只有少数条款与六篇篇目相合,可见秦简所载的法规不是商鞅变法时法规的
6、照录,而是对其进一步发展、充实后的秦律的摘录。秦代的法律形式秦代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其中有的法律形式还具有开创性的特征。1、律。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较为系统的成文法。见于云梦秦简的律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等近30种。2、令。是君主、皇帝以个人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在秦代,皇帝的命令有专称,“命曰制,令曰诏。”令作为律的补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秦代见于史籍记载的令有《焚书令》、《刻石令》等。3、式。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秦简中的《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
7、秦。4、法律答问。是官方通过答问的形式对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涉及某些罪名的定义,罪与罪之间的界限,量刑的标准和运用刑罚的原则等。5、廷行事。即官府,行事即已行之事。故廷行事就是官府办案的成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适用法律时可以依照判例,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刑事法规(一)刑事法规(二)民事法规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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