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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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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一、提单的概念与作用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有这样几个功能: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仅为承运人单方法律行为的结果,不能构成海上货运合同,仅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均采取此观点。但在特殊情况下,提单可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例如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时。另有协议的当事人之间,提单只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起到证明或补充作用,而对没有另订协议的当事人而言,提单实际上
2、起到运输合同的作用。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第95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证明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按照我国《海商法》第77条的规定,此时的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
3、装船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PrimaFacieEvidence)。但是,提单也可能成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Evidence)。《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条规定,当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便不能接受与提单所载货物各种说明相反的证据,提单由此成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即使承运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提单所载货物不实,也应按提单记载交货。我国《海商法》第77条也规定,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不过,如果提单上有“不知条款”或其他类似的规定,即使提单已转让至
4、善意的第三人时,也不能使其成为最终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之所以成为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或者说收货人的提货凭证,在于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功能。该物权凭证究竟代表的是何种物权?观点:(1)所有权说。(2)占有权说。该说认为提单所体现的物权功能应归结为占有权的范畴,又分为“直接占有说”和“推定直接占有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提单是货
5、物的象征,提单的占有和转让即意味着货物的实际占有和交付;后者认为持有提单即推定其实际占有了提单项下的货物,因而提单的转让即推定货物发生了实际转让和交付。(3)间接占有权说。该说认为,直接占有仅是一种事实,间接占有才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能够取回物、支配物的权利。提单转让是货物间接占有权的转让。提单代表的是何种物权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它是一种所有权,合法持有提单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转让提单即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提单成为物权凭证的初衷所在,是货物贸易与货物转让的需要和体现。当然,这种所有权凭证是以承运人对货物的直接或间接占有为基础的。不过
6、,提单也并不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货物的所有权也并非总是与提单一起转让。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转让有不同约定,例如所有权保留买卖等,提单就不是所有权的凭证了,提单的转让也就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只是转由承运人直接占有而所有权并未转移,因而提单也仅能表明货物由承运人实际占有并且承运人承诺将向提单持有人转移货物的占有而已,此时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一种间接占有权,即要求承运人转移货物的实际占有的权利。争议:一定要凭正本提单交货吗?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是可以转让的,因此有权提货的人即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示提单以证明
7、自己是合法有效的提单持有人,承运人也应当凭单交货,但实践中,也有很多凭提单副本加保函交货的。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仍应凭提单提货和交货,也有人认为从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字面意义可以看出,记名提单只要向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交付货物即可,无需凭提单交付和提取,因为记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提单中载明的记名人即为合法有效的收货人。从理论上来说,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因而无需凭单交货或提货。但是按照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记名提单仍要凭正本提单交货或提货。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
8、 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案件事实:1993年7月29日,菲达厂与新加坡艺明灯饰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菲达厂向艺明公司出口一批灯饰;菲达厂发货后,以传真的形式将提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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