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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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九章 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转分保接受人再保险分保或再再保险转分保2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1、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P2132、自留额和分保额以保额为计算基础——比例再保险以赔额为计算基础——非比例再保险两个比例3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1、联系①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再保险的保

2、险金额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②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③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报、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再保险合同。42、区别①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②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上表现为补偿性,在人身保

3、险合同上表现为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偿承担分保责任,因而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的再保险,都表现为分摊性合同。③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财产、利益、责任、信用,或人的身体、生命;再保险: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5四、再保险的分类按责任限制分: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按安排方式分: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混合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过赔付率再保险再保险的初级形式;灵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适合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及超过合同分保限额的业务。分出

4、公司:自由决定分入公司:必须接受6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 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一)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分出部分的比例称为成数。见P217表9-1、表9-21、特点: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2、适用范围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7二、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线数——分出公司自留额的一定

5、倍数。当分出公司承保巨额业务时,可签订多个溢额再保险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第三……见表9-3特点:可灵活确定自留额;繁琐费时。三、混合再保险见表9-48二、非比例再保险(一)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①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②有事故限额,即分入公司只赔付2-3个单位的损失。(二)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分层安排9(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是指已决赔款与已赚保费的比率。(按年度计

6、算)已决赔款是指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已赚保费是指保险人所预收的保费中已经履行了保险责任,因此可以作为保险人收入的保费。一般来说,在已赚保费中,25%是保险人的营业费,75%是用于支付赔款的纯保险费,因此划分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通常以75%的赔付率为标准。分入公司也有接受分入责任的限额,这个限额通常为营业费的两倍,即50%(25%×2)。10保险监管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①将其资金向企业投资,成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②办理

7、再保险的只相当于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10%。为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依法办理再保险,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但该保险公司置之不理,对于本案:(1)设由于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已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此情况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为什么?(2)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因保险公司违法而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案例2311评析(1)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公司实行接管。(第115条)(2)

8、根据《保险法》第145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或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和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12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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