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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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小组成员:目录巨灾可保性的现实条件巨灾可保性的理论分析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研究背景及意义我国巨灾及巨灾损失补偿现状对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路径探讨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一)研究背景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强度大、频率高经济后果严重我国范围内:自然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泛经济损失巨大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二)研究意义财政拨付和民间捐助的有限性,近年来巨灾频繁发生,风险损失不断加大。巨灾保险可以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巨灾风险的投保人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2、降低投保人的巨灾风险损失。因此,在我国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二、我国巨灾及巨灾损失补偿现状(一)巨灾: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具有不可预料性,不可避免性,发生的频率高,公共属性,损失严重五个特征。(二)巨灾保险: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三)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如表1所示)。同时,我国保险

3、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如表2所示。)。表12010年全国十大自然灾害事件表(资料来源:国家减灾委网站,2011年1月14日)顺序发生时间自然灾害事件12009年9月~2010年3月西南地区秋冬特大干旱22010年1月新疆北部地区暴雪32010年1~2月渤海、黄海海域海冰灾害4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地震52010年5~7月长江中下游地区暴雨洪涝过程62010年6月28日贵州关岭山体滑坡72010年7月中旬陕西安康山洪泥石流82010年7月中下旬东北洪涝92010年8月8日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10

4、2010年9月19~20日第11号台风“凡亚比”表2我国巨灾事件损失及保险补偿情况表年份事件区域直接损失(亿元)保险理赔金额(亿元)保险赔偿金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1998水灾长江1666412.462003地震赤峰141.279.072004台风“云娜”浙江18116.69.172005台风“麦莎”浙江65.65.328.112008南方雪灾南方151934.92.30(四)汶川地震案例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北京、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河北等近半个中国有展感。此次地震共

5、造成69225人遇难,17923人失踪.受灾人口4624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51.4亿元。而在这场巨大灾害和损失面前,保险业的声音却十分微弱。截至2008年8月,全国财政部门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90.43亿元,接收捐赠款物108.34亿元。而按照保监会统计的数字,截至5月18日,国内保险业支付地震灾区保险赔款只有1462.9万元。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一)我国巨灾救助体制长期依赖国家财政为后盾。(二)社会捐赠(包括国际援助)也是我国对付巨灾风险采取的措施之一,但其力度有限。(三)我国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存在局限

6、性,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低。*总体来说,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欠发达水平。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救助体制,对于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制度缺乏充分利用,很多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对于我国巨灾风险没有起到很好的分散作用。四、巨灾可保性的理论分析一个风险是否可保可以用它是否符合大数法则来衡量,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第二,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第三,已经发生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即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确定;第四,大多数被保险人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否则保险分担损失的职能就会丧失;第五,保险费率必

7、须合理,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除此以外,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也会影响到风险的可保性。符合上述条件的风险被认为是传统可保风险。因此,相比较如战争、地震、洪水等损失值方差太大,发生概率极小的巨灾风险,一般被列为不可保风险。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界限并不绝对。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进,不难发现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在不断发展,并且随着保险公司资本日渐雄厚,保险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扩大,原本不可保的巨灾风险已被部分保险公司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推出化解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产品。五、巨灾可保

8、性的现实条件(一)巨灾保险呼声高涨,时机逐步成熟。当前不断出现新的巨灾风险,引起社会对巨灾保险的新需求。同时,我国目前在应对巨灾风险上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现中国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正在研究出台中国的巨灾保险的体系和巨灾保险的制度设计。(二)我国灾害学和灾害工程技术等因素的蓬勃发展。我国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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