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史分权制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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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律思想史广东工业大学连丁第三篇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西方法律思想分权制衡的法律思想——自然法学与近代宪政制度的完美结合,催生了现代法治(ruledbylaw)一洛克1632—1704的分权法律思想洛克系统地提出了并阐释了分权理论.他认为国家权力是一个复合权力而不是单一权力。认为国家权力可以细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的分权思想(一)为何要进行分权?从剖析人性入手,认为人性有“恶”的一面,这是必须进行分权的根本原因。“谁认为绝对的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

2、就会相信适得其反.”“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攫取权力,借以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洛克的分权思想(二)怎样进行分权1、立法权:指的是享有权利知道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也就是制定法的权力。2、执行权:指的是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3、对外权:指的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实际上也属于执行权)洛克的分权思

3、想(三)强调权力要分立“担任立法的人与担任执法的人不一样,前者可以在短期内完成立法工作,而后者的工作是长期的,这两种权利要分开,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如果立法者也是法律的执行者,就会产生弊端,可以自己不服从法律,立法时使法律服从私意。”洛克的分权思想(四)重视立法权的作用:1、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在执行权和对外权之上的最高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要服从立法权。2、立法权不但是地位最高的权力,而且是神圣不可变更的权力,没有经过立法机关批准任何人的命令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3、立法权不能转让给他人。洛克的分权思想4、按照立法权

4、的归属来划分政体:民主政体(Democracy)寡头政体(Oligarchy)君主政体(Monarchy)混合政体(Mixedforms)二孟德思鸠1689—1755的三权分立 法律思想孟德思鸠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三权分立的理论是孟德思鸠自由理论在政治体制上的继续和发展。(一)为何要进行三权分立?原因:1、认为最为理想的政治状态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分权和法治的王国2、君主立宪政体之所以是最好的政体,就是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要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

5、。(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3、三权分立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政治自由,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二)理论内容:1、注重“分”——权力的分离和独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权之间彼此独立。“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独立,而和立法权或行政权合而为一,则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三种权力全部合为一体,被一个人或同一机关所掌握,则一切全完了。”2、三权应当由不同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由人民选出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和政府行使司法

6、权——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3、三权之间的关系是:行政要服从法律,但行政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不能干涉行政,但可以审查行政,有弹劾权;司法必须以立法为依据,但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审查权。[美]托马斯.潘恩1737—1809分权思想——认为国家公权力只有两部分组成即立法权和执法权“至于司法权,严格地讲,乃是每个国家的行政权。”三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汉密尔顿继承了孟德思鸠的分权理论,根据美国的社会实际,提出了三权分立、相互牵制平衡的主张。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一)理论内容:1、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司

7、法权这三种权力要相互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人和部分来行使。2、权力应当均匀地分配到不同的部门,达到权力平衡的效果。3、认为仅采取权利分立还不够,还必须要有权力牵制,相互制约。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二)汉密尔顿分权理论在美国政体中的实际运用:1、将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来行使。2、为保障行政权的行使,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同时对总统行政权限制——议会可弹劾总统和总统任命高级官员需经参议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3、司法独立,扩大司法权。法官可终身任职,立法机关无权改变法官的个人收入,法院拥有对法律作出解释的特权

8、和违宪审查权。对分权制衡理论发展的总体评价“洛克的分权理论只是雏形,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相对成熟,最后,汉密尔顿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付诸实施。”——克里蒙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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