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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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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重点回顾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单选)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
2、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限制立法机关的制刑权,而且也限制司法机关的入罪权、施刑权,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而且也约束司法者。同时,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所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监管人员,都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故第①句和第②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要进行严格解释,禁止类推解释,当然,更
3、准确地说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不能是习惯法。故第③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也就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第④句正确。综上,以上四句中,只有第④句是正确的,前三句均是错误的。2.《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
4、项是正确的?(多选)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第3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答案】B、C、D【解析】A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显然是一种主观目的,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A项错误B项,“不正当利益”仅仅依靠法官的认识活动是不能认定的,判断一种利益是否正当,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方能认定,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项正确C
5、项,“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属于表明行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同时属于认定犯罪的要素,故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正确D项,第3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否定犯罪的要素,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项正确。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单选)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
6、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考点】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要客观上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一条件,可以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中,客观上就是甲的枪击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故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关于本题,还可以用打击错误来处理,行为人甲欲枪杀乙,但开枪的结果却是将丙打死,根据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7、。B选项中,似乎存在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小偷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生活上的因果关系。故因果关系的“因”指的是“危害行为”,而本案中的追小偷的行为并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故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考查的是二重的因果关系。表象上,似乎没有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被害人都会死去,因此,似乎可以否认任何一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显然极其不合理,甲乙两人的行为本身均能独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中属于两人行为的竞合,若既排除甲的
8、行为也排除乙的行为,则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即甲乙二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存在因果关系,可谓条件说的必要修正。D选项,甲虽然投放了足以致死量的毒药,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即使丙不开枪,乙也必死无疑。但因果关系不容我们假设,本案中,我们只需要知道一个客观的事实情况:被害人乙是怎么死的?其并不是毒药发作而死的,而是死于丙的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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