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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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二、劳动法律关系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法律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要件,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2(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双方当事人。31、劳动者的主体资格(1)劳动者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4(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5(3)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受到一定的限制年龄健康智力行为

2、自由6思考:1、学生兼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2、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7案例分析:大四学生签合同后上班途中遇车祸引发合同效力之争2006年2月,江苏省海门市一家空调设备公司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即将从江苏徐州某学院毕业的陈某得到招聘信息后,便持所在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招聘会上报名应聘。公司审核完陈某的求职材料、面试,遂约她几天后到公司签约。82006年2月27日,陈某如约来到空调设备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陈某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

3、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陈某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此时陈某尚未毕业属在校生,正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合同订立后,陈某便到公司上班,其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毕业论文。9发生纠纷仲裁2006年4月21日,陈某去公司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陈某在治疗、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毕业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1日拿到毕业证书。

4、2006年8月,伤愈后的陈某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2006年11月8日,陈某向海门市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10公司得知陈某提出工伤申请后,也于同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陈某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500元的条款违法,要求其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各种

5、保险金。112007年4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空调设备公司与陈某于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12【一审判决】2007年5月28日,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陈某诉称:我已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原告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被告

6、空调设备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原告不存在隐瞒和欺诈行为,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不得就业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原告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当,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13被告空调设备公司辩称:原告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作为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原告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认定工伤和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办理劳动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7、的裁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海门市法院认为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陈某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已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原告陈某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陈某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对陈某2006年6月底方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15在此

8、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6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原告陈某作为行将毕业的大学生,持《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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