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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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李振东副教授(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郑州450002)◆中图分类号:F760.6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我国产品召回立法的理论基础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现实意义是增强厂商的社会责任意识、体现政府干预、实现消费者维权和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以往产品制度方面的经济立法为产品召回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也有颇多遗憾值得检讨并有待新法弥补。产品召回法已在我国初见端倪,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相关立法得失.提出了我国产品召回法的立法构想和法律属性。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商业厂商与消费者产品召

2、回法立法回顾立法构想\I/前,举国上下正在齐心协力构建_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说,厂_一商与消费者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建立、实施和完善产品召回法是实现厂商与消费者和谐的法律途径之一。产品召回法体现了厂商的社会属性。然而强调厂商的社会属性,使之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否认厂商的私人属性。使之不再谋求最大利润,而是出于厂商的目标是多元的,除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了人际关系的和谐和日益健全的民主法治.同时也在整个产业(工商业)领域引发了一场

3、绿色商业革命。作为这场革命的产物之一,产品召回法在我国已初见端倪。本文拟从经济法的视域.对以我国和谐社会之绿色商业为背景的产品召回法进行初步盘点与重塑.以回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打造绿色商业体系法治化的迫切要求。我国产品召回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对产品召回法的法律机理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内生交易费用理论能够推导出社会责任理论。内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中人们争夺分工利益,而不惜减少别人从分工中应得的利益。这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其他一些机会主义行为如腐败、欺骗和背信弃

4、义能引起事先无法度量的费用,具有所谓“交易中未加考虑而由交易一方承受的成本或利益”的性质。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产品缺陷的风险负担问题,不可能由交易双方按照市场经济的~般规则自行约束和解决,而必须寻求第三方介入才能得到补救。这是因为.受缺陷产品损害的消费者是相互独立的个体,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作为弱势群体,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厂商面前,他们难以实现应获得的信息和合理赔偿。再者.缺陷产品对社会的危害面广,个体消费者提起诉讼不足以引起厂商特别是生产者的重视并消除危险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政府部门作为第三方适当

5、介入,通过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责令企业对缺陷产品采取维修、更换、补偿或者改进设计方案等措施,是产品召回法得以生成的缘由。总之。产品召回法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企业遵守社会道德义务,从而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的“双赢”。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社会责任理论便成为产品召回法的理论基础。产品召回立法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基于厂商对消费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规定前者采取自愿发布警示公告、召回已流通产品、免费更换、保修等手段,将会把社会责任理念贯彻到生产经营活动

6、中,从而增强厂商的产品质量意识和服务社会的意识,使厂商自觉地担负起“医治”由于自己行为造成的贻害社会的。疾患”。政府可以依据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敦促厂商自愿履行产品召回义务,对不愿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厂商实施强制召回,并给予其制裁和惩罚性赔偿。从而弘扬正气,树立新风,打击假冒,关注民生。对于消费者而言,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可以避免消费者因无法举证缺陷产品的危险性而造成的与行使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难以建立的必然联系,从而为获得赔偿奠定正当性基础。建立和维护持久的厂商和消费者的和谐关系,使厂商。警钟长鸣”,消

7、费者“花钱买平安”,政府将。关注民生”的政策逐步法治化,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我国产品召回立法回顾我国过去仅有产品制度方面的一些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称产品质量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原则上为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础,但漏洞明显,操作性差。产品召回的完整法律制度缺位。应当说,我国第一次将产品责任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标志着我国产品立法

8、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毋庸讳言,民法通则将本应称为“产品缺陷”的情形表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是语焉不详的。合格与否与标准有关,但符合标准并非就意味着产品不存在缺陷。反之,产品存在缺陷也并非就意味着不符合标准。当然,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了因产品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适用的法律。此外,民法通则还有一些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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