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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5
《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城市社区
2、老年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助餐点、助浴点、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贴近小区的小型养老护理机构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原则及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服务规范、安全优质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3、。第五条【家庭责任】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第六条【政府职责】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二)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
4、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2-络建设;(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居家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5、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相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乡镇街办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老龄工作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落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做好老年人各项补贴发放和公共服务;(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三)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服务;(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3-服务平台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服务;(五)建立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
6、记制度,开展为老服务志愿活动。第九条【社区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一)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各类补贴的核查申领等服务工作,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做好预防性家访,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意见建议;(二)做好老年人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督促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责任;(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四)组织开展自助、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五)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市、县专项规划】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
7、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分布和养老需求状况,会同规划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4-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第十一条【建设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二条【建设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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