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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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提高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

2、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助餐点、助浴点、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贴近小区的小型养老护理机构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自治组织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专长,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家庭成员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二

4、)老年人各类补贴的核查、发放等相关工作;(三)做好日常家访,了解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四)组织开展自助、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活动;(五)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六)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服务原则】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的原则。第八条【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

5、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第九条【家庭责任】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承担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扶养义务人承担相应费用。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分布和养老需求状况,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建设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村(社区)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和老年活动场站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资金筹

6、措、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第十二条【设施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闲置场所,设立贴近小区的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护理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三条【设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

7、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改造。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内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禁止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十五条【服务标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第十六条【护理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提高老

8、年人购买养老护理服务能力。第十七条【医养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病医疗康复专门机构和专科病房建设,推动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村(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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