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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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8]316号 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严格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课程考核范围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第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以课程全部

2、内容为考核范围。9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第五条期末考试可采取集中考试或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按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如有变动需由学院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变更。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六条学生已选修课程且平时成绩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1/3,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实验课缺实验、实验报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

3、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为“取消资格”。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第一次修读的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一次。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组织补考,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第四章成绩评定9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五级制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

4、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第九条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体比例由系(教研室)确定,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平时成绩应依据作业完成情况、平时测验、考勤及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标准应由系(教研室)在开课前确定,由任课教师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中途不得更改。第十条对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任课教师在学期总评成绩时应考虑实验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对实验课时超过本门课总学时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则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该

5、课程总评成绩应为不及格。第十一条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的成绩考核,结合平时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实习报告、说明书或通过答辩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二条缺考者,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缺考”。选课而始终未上课者,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未修”。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其考试课程成绩记载为“违纪”或“作弊”9,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补考、重考、重修考试合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缓考以实际考试成绩作为期末成绩记载。第五章考试时间第十四条集中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后通知各教学单位,教学单位负责通知教研

6、室和学生班级。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更改。第十五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未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第十六条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次课程时间,具体时间由开课教学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商定,但不应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试周内。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后由学院公布。第六章补考、重考、重修第十七条补考原则上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第十八条凡必修课及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只能于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任选课不安排补考。选修高年级课程也不安排补考。第十九条9学生只能参加第一次修读课程的补考。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降级

7、学生可以重修(重考)不及格课程,修读不及格课程视为第一次修读。第二十条课程成绩按“未修”、“缺考”、“取消资格”、“违纪”、“作弊”记载的学生,取消其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考。重考不及格不安排补考。第二十一条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含体育课)等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第二十二条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申请随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重考一次,申请重考学生须于开学后第一周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无重考机会的课程,可申请重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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