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778135
大小:958.60 KB
页数:52页
时间:2019-05-10
《《公司的设立》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司法第四章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概述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公司设立的效力与责任公司的名称与住所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二、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三、公司设立的立法模式(类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设立的概念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2.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1)公司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2)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3)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必要的过程和前提。发起人的涵义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与股东有何区别?公司发起人
2、,也称公司创办人或设立人,是指出资、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权利和责任问题上:1)发起人是公司的创办者,股份公司称发起人,有限公司称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此处发起人为广义);2)发起人是特殊的股东--是实施设立行为的股东,是公司的原始股东,要为设立行为付出努力并承担公司设立的责任,法律一般允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获取其他股东不能享有的特别利益;3)相应地,法律对其也有不同于一般股东的特别限制,如发起人的权利必须公开,发起人须承担资本填补责任
3、,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和责任等。4)通常情况,在公司成立之前称为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即称为股东。确认发起人需符合四个要件1)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2)发起人须有出资行为。3)发起人须实施设立行为。4)发起人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这里的发起人是广义的,包括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也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二、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1.公司设立是一个过程和行为,公司成立是一个特定的状态或事实。公司设立成功的标志是公司成立。2.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设
4、立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公司成立,当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不能成立。3.公司设立主要是私法行为,发生在发起人之间;公司成立主要是公法行为,是登记管理机关对设立行为的确认。公司设立和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不同。公司设立登记是工商管理术语,指为了公司成立,所办理的工商登记一系列手续。大量的公司设立行为是登记之外的行为,比如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的起草、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核准的获得、审计评估等,实际上都是登记之外的行为,登记是设立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行为和工商审查行为的结合。三、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模式)1.自由主义又称
5、为放任主义。当事人可以自由设立公司,公司的设立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在公司制度初期,多采用此原则。设立公司没有法定条件,也没有注册登记程序。这种立法主义盛行于欧洲中世纪末的自由贸易时代,当时的商事公司刚刚兴起,便采用了这一原则。这种立法主义盛行于欧洲中世纪末的自由贸易时代。由于这种立法主义对公司的设立听任自由、毫无限制,结果导致了投机者滥设公司,危害交易安全。英国于1720年制定“泡沫法”,不许滥设公司。2.特许主义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便采用了特许主义
6、。特许主义,公司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命令,或有立法机关制定特别法律,再经特许后,方能成立。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又称行政许可主义、核准制。公司设立除了具备一定法定条件,仍需经过行政机关核准,方可成立。这种主义最初产生于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发的《商事条例》,18世纪的法、德也曾采用过。我国旧公司法对股份公司也曾采用此制。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最早是由1862年的英国公司法所创设由于当时法律所规定的设立条件,过于简单,故称之为“单纯准则主义。”又称为准则主义或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确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准则,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
7、可取得法人资格。由于单纯准则主义的实施导致了公司滥设的严重后果,故现代西方公司法采用了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一是严格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加重设立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公司的监督。我国公司设立的立法准则公司法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94条
8、第2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均作出相同规定。综上,我国目前采取准则制为主、核准制为辅的设立原则。我国须经核准的特殊行业①涉及公共安全和特种行业的,如生产和经销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消防器材、管制刀具、气枪等,经营复印、刻字等须经公安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