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网基础班姚欢庆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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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抵押权的实现所谓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多种方式。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协议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多个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或并存数个物权,将产生优先受偿权的位序问题,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关于优先受偿权

2、的位序,采取法定主义,由法律明确规定。(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以便确定抵押顺序。②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④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个主体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案例】甲、乙是兄弟

3、,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家的本田轿车作抵押,办理了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还是以同一辆轿车设定了抵押,办理了登记。后甲去世,无其他继承人,也无其他财产,轿车经评估价值6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丙的抵押权如何行使?分析:乙的抵押权与继承后产生的所有权混同,故乙可以主张顺序在先的抵押权,而不主张所有权。最后乙可以获得5万元,而丙则可以获得1万元。⑤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所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2)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当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也存在位序问题:①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

4、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②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③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如果同一财产上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补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一个债权有多个担

5、保物权时的清偿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个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在人保与物保并存时,人保和物保之间没有这样的牵连关系。3.抵押权实现的期限抵押权是用来担保债权的,因此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已过,如何处理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就成为一个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

6、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注意这条规定修正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与《担保法解释》的区别:第一、期限缩短了;第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但包括抵押权,也包括质押和留置。但是,《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里只指抵押权,不包含质押和留置。(1)《物权法》第202条规定只能适用于抵押,不能用于质押和留置。(2)《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适用于质押和留置。八、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7、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最高额抵押具有如下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般抵押,是先有债权,然后才能设定抵押权。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也不存在,这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决定的。但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而是原则上对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0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即债权类型特定和债权数额特定。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则不特定,即将来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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