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法教网冲刺班姚欢庆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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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协议时,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中的规定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类身份关系的协议还有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  注意:联产承包协议也不适用于合同法,因为承包人原则上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2、的成员,这实际上一种对合同主体的身份上的要求。  2.合同的种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处理,即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5年)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疑编号855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3、』ACD『答案解析』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任何有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其次,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为实践合同。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最后《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见,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非常像租赁合同,故选项C、D的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CD。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2004年

4、)  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答疑编号8550101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类型之一,是有名合同。赠与合同仅有赠与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所以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它是诺成性合同。赠与合同并不需要特殊的形式,是不要式合同。ABCD均正确。  (二)合同的解释  1.文义解释:依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对用语实际上是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当

5、事人双方明确某一词句所表达的特定含义,则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含义来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按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解释。此种考虑的缔约目的应当是双方的目的,而非一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如果当事人在有关合同文本中所使用的用语的含义各不相同,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各条款在合同中所处的地

6、位等方面因素来确定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这就可以看作整体性解释的应用。  4.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交易习惯的含义予以明确。交易习惯有一般的交易习惯、地区习惯、行业习惯、当事人之间的习惯等多种情形。  5.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解释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该解释规则主要表现为合同漏洞的填补,因此在适用上主要是在其他原则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采用。  在同一份合同文件中,如果印刷条款、打印条款、手写

7、条款并存,且这些条款彼此间相互矛盾,则应当认为手写条款优先于打印条款,打印条款优先于印刷条款。  在数量和价格条款中,大写数字与小写数字并存,相互抵触,原则上认为大写优于小写。因为大写数字更为正规,且不易涂改。  6.对起草都作不利解释:《合同法》只是就格式条款的解释做了规定,强调应当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是对非格式条款而言,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也应当作出对条款起草者不利的解释。这条原则实际上来自意思表示者应当就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歧义承担责任

8、的延伸。  二、要约  (一)《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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