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有关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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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申报有关知识临沂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科电话:8314370电子信箱:ly12369@163.com支队传真:8132700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法定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进行申报。排污申报登记是我国《环境保护法》

2、等法律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及其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排污单位按规定申报自己实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排污单位依法应尽的法定义务。我国排污申报登记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4条)首次提出了排污申报登记的概念。当时的排污申报登记仅仅是为征收排污费服务,其申报登记内容只限于排放水和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原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发布了专门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003年《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为解决多年以来环保系统内部“数出多门”的问题,减轻排污者在申报登记工作中的负担,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将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在污染源调查方面的工作合并进行。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了《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对排污申报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4、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

5、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

6、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

7、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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