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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5
《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停止服务安排的业务守则导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停止服務安排的業務守則導言根據綜合傳送者牌照特別條件第1.2(a)條及1.2(c)條及服務營辦商牌照特別條件第13.1(a)條及13.1(c)條,通訊事1務管理局(「通訊局」)可發出業務守則,就牌照持有人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及保障和促進電訊產品及服務的消費者權益提供實務指引。本《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停止服務安排的業務守則》(「《業務守則》」)由通訊局發出,載述流動虛擬網絡2營辦商(「流動虛擬網絡商」)及其宿主流動網絡營辦商3(「宿主流動網絡商」)在停止服務時必須遵守和依從的規定。2.就本《
2、業務守則》而言,「停止服務」一詞的定義為-(a)宿主流動網絡商不論任何原因暫停或終止向流動虛擬網絡商提供批發網絡容量服務,導致該流動虛擬網絡商無法繼續向其客戶提供流動服務;或(b)流動虛擬網絡商出於本身的決定而暫停或終止向其所有客戶或特定客戶群組提供流動服務。為免生疑問,停止服務並不包括宿主流動網絡商提出停止向流動虛擬網絡商提供批發網絡容量服務的潛在可能性或脅迫;或因流動虛擬網絡商或宿主流動網絡商的網絡發生短暫故障或設備失靈以致服務暫停或終止的情況。1在本《業務守則》中,任何對通訊局的提述須解釋為默示、
3、隱含或包含對通訊辦的提述(視情況所需而定)。2流動虛擬網絡商指提供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服務的服務營辦商牌照持有人。3宿主流動網絡商指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的綜合傳送者牌照持有人,而有向流動虛擬網絡商提供批發網絡容量服務的營辦商。第一版–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第1頁3.即使流動虛擬網絡商與其宿主流動網絡商,以及流動虛擬網絡商與其客戶訂立的協議另有規定,在不影響協議內所載的權利及義務的情況下,流動虛擬網絡商及宿主流動網絡商在停止服務時,必須各自承擔本《業務守則》所訂的責任和義務。宿主流動網絡商的責任和義務
4、4.就上文第2(a)條所述的停止服務情況而言,宿主流動網絡商須以令通訊局滿意的方式採取以下行動-(a)就本地服務而言,在停止服務前須給予流動虛擬網絡商至少1個曆周的最短預先通知期;及/或就國際服務而言,在停止服務前須給予流動虛擬網絡商至少1個曆日的最短預先通知期。宿主流動網絡商須在4最短預先通知期開始的至少1個營業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流動虛擬網絡商發出正式停止服務通知(下稱「停止服務通知書」),同時須把停止服務通知書副本送交通訊局。通訊局在收到通知後,有自行決定權把有關的停止服務通知書公開並上載到通訊局/通
5、訊辦網站;(b)如宿主流動網絡商在停止服務日期前一直依據與流動虛擬網絡商所訂的協議,向流動虛擬網絡商提供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並為流動虛擬網絡商執行流動電話號碼轉攜的工作,則須在停止服務日期後至少3個月內繼續提供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以利便流動虛擬網絡商的受影響客戶把流動電話號碼轉攜至其他服務供應商;以及4營業日是指任何一天(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或公眾假期除外)由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五時為止。第一版–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第2頁(c)按通訊局不時作出的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內向通訊局提供所有與停止服務有關的資料
6、。流動虛擬網絡商的責任和義務5.就上文第2(a)或2(b)段所述的停止服務情況而言,流動虛擬網絡商須以令通訊局滿意的方式採取以下行動:(a)就本地服務而言,在停止服務前須給予其客戶及公眾至少1個曆周的最短預先通知期;及/或就國際服務而言,在停止服務前須給予其客戶及公眾至少1個曆日的最短預先通知期。流動虛擬網絡商須在最短預先通知期開始前發出公告,宣布、通知和提示所有受影響客戶及公眾將停止服務(下稱「停止服務提示」)。流動虛擬網絡商須在最短預先通知期開始前的1個營業日內預先把停止服務提示副本送交通訊局。流動
7、虛擬網絡商須以合理方式公布停止服務提示,並將之送達受影響客戶,有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i)使用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方式向受影響客戶發送停止服務提示:短訊、致電、書信、電郵;以及(ii)使用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方式讓公眾知悉停止服務提示:在流動虛擬網絡商網站發布停止服務提示、在社交媒體發布停止服務提示,以及發出新聞公報。通訊局在收到通知後,有自行決定權把有關的停止服務提示公開並上載到通訊局/通訊辦網站;(b)不論流動虛擬網絡商本身是否設有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平台並自行執行流動電話號碼轉攜的工作,或已委聘第三方提
8、供所需的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均須在停止服務日期後至少3個月內繼續提供流動電第一版–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第3頁話號碼可攜服務,以利便受影響客戶把流動電話號碼轉攜至其他服務供應商;(c)在停止服務提示發布後,即時停止以任何方式推廣、銷售及要約出售流動服務,以及停止透過其批發及零售渠道、零售店、分銷商、轉售商、代理商、電話銷售、互聯網或其他方式,與客戶或潛在客戶簽訂任何有關提供電訊服務的合約;(d)在停止服務日期後至少3個月內維持客戶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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