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保障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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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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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住房保障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监督制度,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保障监督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市辖行政区范围内住房保障信息的公开,政策的制定、修订,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储备、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后续管理等的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监督主体(以下简称监督主体)包括:(一)各级人大

2、及人大代表;(二)各级政协及政协委员;(三)公共传媒及其代表;(四)社会公众及其代表;(五)市国土房管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六)其他机关、组织及其代表。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六条市辖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称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邀请监督主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主体参与住房保障监督既可以自荐参加,也可以选派代表参加,其中,社会公众代表须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从住房保障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市民中推选。第七条各监督主体应当秉持公共立场,以有利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完善

3、和发展的角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各监督主体可根据自身的专业和工作特点,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全部环节进行监督。第八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辖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林业园林、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城管、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分工,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接受住房保障监督的具

4、体细则办法。第九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级人大、政协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的时间安排,主动向各级人大、政协提出我市住房保障方面的活动议题,并配合各级人大、政协组织开展活动。第十条对社会关注的住房保障问题,公共传媒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提出采访要求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应当按规定接受采访。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十一条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监督:(一)对本章监督内容涉及的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落实监督主体对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情况;(三

5、)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监督:(一)对我市拟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修订;(二)对我市已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监督:(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储备情况,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实施等;(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地性质的变更、用地的建设等;(三)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的监督:(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远期及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编制情况;(二)保障性住

6、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执行情况;(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情况,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设计方案、公建配套、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建筑风格、绿化、车位配置等;(四)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过程;(五)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开工、竣工情况、工程质量;(六)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监督:(一)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情况;(二)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公示情况;(三)住房保障对象的评分、轮候和排序情况;(四)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对住房保障供应、分配的监督:

7、(一)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和数量;(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情况;(三)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供应、分配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七条对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监督:(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年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资格复核情况;(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三)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落实情况;(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五)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情况;(三)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四)小区管理扣

8、分制落实情况;(五)小区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六)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十九条监督主体可以以集中或分散的形式,以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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