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

ID:31121185

大小:53.18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1-06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_第1页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_第2页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_第3页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_第4页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制度,确保公共住房资源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是住房保障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能原则。第三条本州辖行政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监督。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下

2、列公民可作为社会监督代表(以下简称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一)各级人大代表;(二)各级政协委员;(三)社会公众及其代表;(四)公共媒体及其代表;(五)各级国土、建设等部门政风行风监督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8页共8页第六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邀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既可以委托监督代表参加,也可以另行选派代表参加。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年一次的监督,每年月日为主动邀请公民及其代表监督的接待

3、日。第七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代表可根据自身业务(职能)和工作特点,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及其社会组织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分配、公示、基础设施配建、物业服务、收费等进行监督。第八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及公共媒体的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监督工作。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九条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监督:(一)对本章监督内容涉及的信息公开情

4、况,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等;(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落实监督代表对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情况;(三)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其他情况。第十条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监督:第8页共8页(一)拟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修订;(二)已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监督:(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储备情况,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实施等;(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地性质的变更等;(三)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对

5、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的监督:(一)保障性住房远期及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编制情况;(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执行情况;(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情况,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单体设计方案、室外配套、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建筑风格、绿化、车位配置等;(四)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过程;(五)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开工、竣工、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三条对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的监督:(一)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公示情况;(二)住房保障对象的评分、轮候和排序情况;第8页共8页(三)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方面的

6、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对住房保障供应、分配的监督:(一)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和数量;(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情况;(三)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供应、分配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对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监督:(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年审、家庭的资格复核情况;(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三)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的落实情况;(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五)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一)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小区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三)小区物业管理的

7、其他工作。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十七条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第8页共8页(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主动邀请各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具体事项实施监督的,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各监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门发出邀请。各监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门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作出是否参与监督的答复。监督代表就某项具体事项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监督的,可以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参与监督的意向,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并在自接到监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提出监督意向的监

8、督代表反馈接受监督活动的具体安排。监督代表提出的监督事项不属于住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