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06学年度学生音乐比赛实施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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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106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0638211200號函訂定壹、目的:為加強臺北市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之實施,培養市民音樂興趣與素養,並選拔參加106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貳、依據:106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參、組織:設「臺北市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以下單位組成。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三、承辦單位: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聯絡地址:(10551)臺北市

2、松山區敦化北路2號聯絡電話:(02)2741-4065轉150、151傳真號碼:(02)2773-9447四、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臺北市立民生國民中學臺北市萬華區老松國民小學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臺北市立介壽國民中學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

3、學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臺北市松山區松山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臺北市內湖區麗湖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臺北市士林區三玉國民小學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建安國民小學臺北市內湖區明湖國民小學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五、場地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臺北市立東湖國民

4、中學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臺北市松山區松山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臺北市萬華區老松國民小學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1肆、參賽資格一、就讀臺北市各級學校具學籍之學生。二、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且106年4月30日前設籍於臺北市者。三、就讀經政府立案之臺北市學校

5、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項目組別資格說明國小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A組、B組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團國中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體A組、B組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之學生參賽學項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生須為目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取得本、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高中職國政府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個A組、B

6、組立案學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人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校學籍項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之學生目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大專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A組、B組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音

7、樂班資格說明如下: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二、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學生,僅得報名A組;非音樂

8、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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