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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103学年度台中市学生音乐比赛实施计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103學年度臺中市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壹、依據:10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貳、目的: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升音樂素養。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三、選拔臺中市優秀個人、團隊代表參加10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塞、組織:設「103學年度臺中市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以下單位組成:一、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三、承辦單位:大雅區大雅國民小學、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中區光復國民小學、大里區崇光國民小學、大里區美群國民小學、市立大里高級中學。四、協辦
2、單位:烏日區五光國民小學、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霧峰區五福國民小學、東勢區成功國民小學、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太平區長億國民小學、清水區建國國民小學、新社區崑山國民小學、新社區大南國民小學、新社區協成國民小學、西屯區大仁國民小學、西屯區上石國民小學、西屯區東海國民小學、北屯區仁愛國民小學、大肚區瑞峰國民小學、東區樂業國民小學。肆、比賽日期及地點:_、比賽日期:103年11月10〜14日(團體項目)、103年11月17〜21日(個人項目)。二、比賽地點:依賽程規劃另行公告於「臺中市學生音樂比賽專網丨(http://music,tc.edu.t
3、w/)。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項目組別資格說明團體項目個人項目國小A組、B組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國政府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國中A組、B組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高中職A組、B組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4•經政府
4、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大專A組、B組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
5、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二、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A組。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學生,僅得報名A組;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
6、等學制,其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陸、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一、團體項目(共12類,計79組別)^組別v者)比賽類別國小國中高中職組
7、隊規定參賽資格個別規定A組B組A組B組A組B組(一)兒童樂隊VL參賽學生以15至60人為限,並得増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1.主體樂器以使用手風琴、鋼琴、口琴、風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鈴鼓、三角鐵、大小鼓、鏡拔、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二)管弦樂合奏VVVVVV1.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三)管樂合奏VVVVVV1.
8、參賽學生以10至80人為限,並得増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弦樂器,但鋼琴、豎琴及低音提琴不在此限。(四)行進管樂70人以下(含參賽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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