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授权与侵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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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權授權與侵權楊智傑老師商標權內容商標權內容法條依據期間1.10年(商標法第27條第1項)2.延展(商標法第27條第1項)商標權權限1.使用(商標法第6條)2.例外(商標法第30條)商標權處分1.移轉(商標法第35條、第78條)2.授權(商標法第33條、第34條)3.設質(商標法第37條)4.限制(商標法第78條)商標權期間第27條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第28條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

2、註冊費。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廢除實體審查試比較我國法上之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之保護期間之差異,並舉例說明之。(90年檢察事務官)商標法上「使用」的概念維持商標權存續的使用必須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第58條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一、實際使用之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二、於以出口為目的之商品或其有關之物件上,標示註冊商標者。純打廣告應該不算禁止他人侵權的使用第6條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

3、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權之限制第30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善意合理使用)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指示性合理使用:比較廣告、產品相容描述性合理使用:用他人商標描述他人商品二、(功能性必要)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23條1項4款本來不允許註冊,故這條預計被刪除商標權之限制三、(申請前善意使用)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

4、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II(第一次銷售原則)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真品平行輸入:依據現行商標法條文以觀,商標權人並無專有進口之權利。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但為防

5、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請附理由說明:(25分)甲擔任外商乙之台灣代理商時,發現乙並未在國內註冊商標,乃在乙已經於台灣使用該商標五年後,將乙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同類商品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而在乙終止與甲的代理關係後,甲乃進而指控乙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請問乙是否有侵害甲之商標專用權?乙可主張何種抗辯?乙可否提出評定,可為如何之主張?試申論之。(二十五分)(91年檢查事務官)甲明知德國乙公司生產之A胃藥,經丙公司於民國96年間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輸入許可,其中文名稱:「保胃康」,亦經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

6、,取得商標專用權。嗣後甲未經權利人之同意由新加坡進口A胃藥5000盒,販賣給臺北地區之藥房。試問:甲是否侵害丙公司之商標權?請詳加論述之。(35分)(98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某甲(日商)於我國註冊A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噴霧染髮劑,並授權某乙於台灣地區銷售,另某丙(日商)則是A商標之首創人並最早將該商標使用於噴霧染髮劑,同時亦行銷世界各主要國家,某丙亦於日本國內取得A商標之商標權,今某丁得到某丙之授權於台灣地區銷售A商標之噴霧染髮劑,某甲與某乙因此對某丁提出侵害其商標權之告訴。但某丁主張某丙於日本取得A商標之商標權遠早於某甲於台灣註冊A商標之日期,且某甲亦明知

7、某丙係A商標首創人之事實,故某丙應有權於台灣地區銷售同一商標品,而某丁既獲得某丙之授權,自屬合法銷售行為,請評析某丁之主張是否有理?(35分)(95年檢察事務官)商標註冊事項變更第32條(變更)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準用之。商標權之移轉第35條(登記對抗主義)商標權之移轉,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第36條(適當之區別標示)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

8、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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