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PPT课件

《合同法总则》PPT课件

ID:36701310

大小:889.10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9-05-10

《合同法总则》PPT课件_第1页
《合同法总则》PPT课件_第2页
《合同法总则》PPT课件_第3页
《合同法总则》PPT课件_第4页
《合同法总则》PPT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法总则》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四章合同法总则(4)重点合同履行的原则1抗辩权的种类2代位权与撤销权3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和消灭4八、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完成各自合同义务,以便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诚信原则(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

2、时履行双方债务均界期满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讨论】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1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

3、界期满【讨论】甲、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付款,乙拒绝。乙拒绝的意思是否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思?(4)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先履行抗辩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讨论】甲、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3.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4、(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一方有先给付的义务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他方未提供担保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力支付货款,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因而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正确的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应按合同约

5、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九、合同债权保全(一)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撤销权(二)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并届期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3.债务人对次债

6、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讨论】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的事实【讨论】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故有保全的必要【讨论】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6.代位权之诉的当事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债务人为

7、第三人【讨论】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5万元货款,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现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万元,胜诉。丙应当向谁清偿?该清偿行为的效力如何?(三)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2.客观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