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终审制度的重构-以三审终审制度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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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终审制度的重构——以三审终审制度为核心姓名:邢立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冀宗儒2003.3.1盖锅/f“程序是法律的心脏,~。诉讼程序独特的价值和魅力已为当今社会所认可。I有了确定、公正、开放的诉讼程序,度就是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内容。罗槲蚓有了觌舸瓴黼制民事诉讼中的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一●——__—H__一理爿+产生既判力的制度,也就是确定有几个审级裁决才能产生效力的制度。审级的设置是

2、终审制度的中心环节。设置确定的审级,一方面对于法院做出的不公正的裁决,给当事人提供一种救济的途径,最终实现诉讼的公正和程序的『F义;另一方面以确定的审级使法院对案件能够终审,司法的权威性在判决的终局性当中得以体现。然而,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越来越多,有的案件经过多次申诉、再审,仍在寻求救济的渠道,“终审不终”的现象在全国各法院屡见不鲜,司法的终局性和既判力荡然无存,两审终审制度『F在被申诉、再审、抗诉、审判监督以及其他种种复查越冲击、侵蚀和瓦解,体无完肤。这虽有部分当

3、事人缠诉的因素在其中,但不能否认一项制度被破坏,最根本的还在于其内在因素。这不能不让我们意图透过这一现象,去探寻形成如此局面的深层原因。为此,笔者从实际出发,采取基础数据与实证分析结合的方式,对我国民事诉讼终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审视与检讨。同时,笔者研究、查阅了大量的国外有关资料,通过比较分析、慎重论证,现提出在制度设置上重新构建终冁帔髓本思批复铂归.一、我国两审终审制度全面观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这在世界范围内已为少数。辑u安半《程序公正》,引自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稿

4、;华演讲录》,中固政法人学版礼1998年12月第l版P363。(一)两审终审制度的设立基础分析一项法律制度,必先分析其设立的基础,否则就不能真『F认识这一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有其存在的国情基础。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自1954年设立一直沿用至今,设立的基本认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一、我国地域辽阔,很多地方交通不发达,多审级会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不符合两便原则。对一些偏远地区更是如此。这是两审终审制度的现实基础。二、我国设立两审终审制度之初,经济尚不发达,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诉讼标的数额相对较小,多审

5、级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得不偿失,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这是两审终审制度的经济基础。三、我国长期以来沿袭就地办案思想,推崇“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方便当事人为首要。这是两审终审制度的思想基础。。两审终审制度以诉讼经济和“两便”原则为其价值取向,赋予当事人一次上诉的机会。长期以来,两审终审制度方便了当事人参加诉讼和法院查证,促使法院及时结案,减少当事人缠诉,避免当事人承受沉重的诉累。同时两审终审又能使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从案件审理任务中摆脱出来,进一步搞好审判业务的调研、监督和指导。因而两审终审制

6、度设立之初无可厚非,其符合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二)两审终审制度现阶段的运行状况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运行状况较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案件二审终审后,当事人服判程度明显下降,上访、缠诉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案件终审后,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仍有再审渠道可以运行。但是,近年来,当事人上访、缠诉的情况越来越多,申诉、申请再审无休无止。某法院有一个房屋确权案件,从1984年开始发生纠纷,经过12次审理8次申诉,目前仍未能解决完毕。这类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有再审制度本身无限制的

7、因素和部分当事人无理取闹的成分,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二审终审不能使当事人对终局性裁判信任乃至服从,终局裁决的作出并没有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接受过程,从而造成当事人心理上的反感甚至扭曲,并由此作出纠缠不休的外在无理2行为。现实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各个法院门口伸冤叫屈的不在少数,使这些人离丌法院的大门绝不是改变判决结果能够完成的,改变结果只会使另一方熏新站到法院的门口高呼冤枉。2.民事诉讼终审案件中。同类案件裁判结果明显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民事案件具有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的特性,而诉讼中对经济利益的确定难度较

8、大。同一当事人遇到同类情况,在不同地区可能遭受不同的待遇,甚至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很大差别。前不久,某媒体曾就两个年满18岁的大学生状告父母要求抚养教育费而裁判结果刚好相反的案例进行评述。裁判结果的不确定,使当事人难以确定终审案件的公正与否,这也是引发再审的一个原因。3.法院审判监督、检察院抗诉等公权力对民事诉讼加强干预,启动再审案件的比例近年来呈上浮趋势,并产生负效应。我国再审制度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判监督和检察院提起抗诉三个方面。再审制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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