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公约简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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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ARPOL73/78公约简介1983年l0月2日生效正文20条、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公约的前身:《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73年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1978年2月通过了《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国际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1983年l0月2日生效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生效日同时对我国生效1997年新增一个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并于2005.05.19生效公约的六个附则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

2、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1.臭氧消耗物质(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如R22)(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

3、量(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2.氮氧化物(NOx)(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发动机额定转速n(rpm)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第I级第II级第III级n<13017.014.43.4130≤n<

4、2,00045.0·n(-0.2)44.0·n(-0.23)9·n(-0.2)n≥2,0009.87.72.0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至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第I级标准;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第II级标准;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控制区外航行:第II级标准;控制区内航行:第III级标准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3.硫氧化物(SOx)MARPOLAnnexVI(Res.MEPC.176(58))欧盟水域(2005/33/EC)美国加州CARB实施日期SECASECA以外水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S

5、ECASECA以外水域加州岸线24海里内水域现行1.5%4.5%-1.5%4.5%MGO:1.5%MDO:0.5%2010.1.10.1%2010.7.11.0%1.0%2012.1.13.5%3.5%0.1%2015.1.10.1%0.1%2020.1.1*0.5%*0.5%*Further*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同IMO)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海域(2)燃油硫含量须由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3)须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如何完成。燃油转换作业在进入SECA以前完成时或离开该区域后开始时的日期、时间及船

6、位及届时各燃油舱中低硫燃油的容量须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船舶排放控制要求4.船上焚烧(1)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可在主或辅发电机或锅炉内焚烧,但不得在港口、码头和内河中时进行。除此之外,船上焚烧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2)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受附则I、II或III管辖的货物之残余物或相关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所含重金属超过限量的附则V定义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不是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3)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但在已获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内焚烧除外。(4)2000年

7、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焚烧炉,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在船上安装的焚烧炉,须符合IMO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5)按上述(4)要求安装的焚烧炉,在该炉运行期间须随时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监测。如焚烧炉为连续进料型,在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低于850℃时,不得将废弃物送入该焚烧装置。如焚烧炉为分批装料型,该装置须设计成其燃烧室气体出口的温度在起动后5分钟内达600℃且随后稳定在不低于850℃的温度上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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