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保护及证人补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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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证人保护及证人补助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运用的、不可替代的价值。证人证言由于证人处于对经济利益、人身安全等方面考虑所引发的脆弱性和易变性。提高证人的出庭意愿,保证出庭证人及其家属、与其关系密切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及证人补助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论文关键词证人保护补助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1.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证据之一,“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的理念越来越体现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但证人证言毕竟是一种客观事实经过证人主观反映出来的证据,

2、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以及其后是否会发生变化都受到证人的自身想法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证人证言具有易受诱导,易变性的特点。7  2.证人的言词,是一个人将自己看到、听到的事实反映出来的过程,必然的,我们在考察证人证言是,首先要考察的是证人。从根本上,证人也是一个在社会中工作生活的人,我们也必须将其看做是一个理性人,趋利避害是其天性。影响证人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其自身的性格、思想水平等,我们不得不考虑的是其出庭是否会给其带来经济损失,其出具的证言是否会给其及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

3、生命的威胁,如果其违背事实作出证言的话会不会给其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些我们必须从证人身上区考虑。  3.对于一种制度的设计或是完善,我们不可能依靠其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就其能改善的或是减少对个人道德水平依赖的,我们都应该。证人保护及证人补助制定,让我们将证人看成一个社会人、理性人,而不是将所有证人都看成是不会考虑个人自身安全,为经济利益而出卖自己良心的道德完人。证人补助制度可以从经济层面打消证人思想中出庭会导致其经济收到损失的顾虑,而证人保护制定更是给证人及其家人带来了作证安全的心理保证。  从另

4、一个层面来看,证人保护及证人补助制度也使得证人摆脱了可能是选择作证遭受危险还是不作证但受到自我良心谴责的道德难题,这也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弘扬,当一个社会没有制度去保障那些出来伸张正义的人,仅仅凭道德来维系诉讼进行的时候,这个诉讼制度是难以长久维持下去的,毕竟好人好报的结局更能鼓舞人们出来同犯罪现象作斗争。  二、国外立法考察及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  (一)国外立法考察7  不管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极为重视对证人的保护及补助,当然证人作为首先被设立成一种义务,为了履行这种义务,两大法系不约而

5、同的通过全面系统的立法给证人提供了保障,我们可以看看两法法系的代表是怎样将证人保护及证人补助制度慢慢完善的。1984年美国颁布了《证人安全改革法》,对证人进一步加强。于此相对应的是,美国司法部在1995年出台了《被害人与证人援助守则》,美国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被害人、证人援助计划》。现在美国的各个州也基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德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明确规定:“如果告诉住所则证人、其他人员将受危险之虞的,可以许可证人不回答住所问题,而是告诉他的就业、公务地点或者其他一个可以传唤的地址。同时

6、德国也制定了单独的《证人保护法》。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颁布了《证人保护条例》《证人保护法》。联合国有关文件对证人的保护也做了规定,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2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一)制定为证人或鉴定人提供人身保护的程序,例如在必要或可能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关其身份和下落的资料;(二)规定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例如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或者其

7、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言。缔约国应当考虑与其他国家订立有关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重新定居的协定或者安排。”  (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一是我国没有规定证人补助制度,使得证人的经济补偿权难以落实,许多证人处于避免损失的心态而不愿意出庭作证。当前证人出庭的补助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上尚未进入司法实践层面,而这部分补助由哪家机关承担,如何申请以及标准如何确定基本上还是空白。7  二是现行法律对证人保护机构的规定太过笼统,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有证人保护的职责,但由于公检法三家在案件侦

8、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交叉之处,难以厘清三个阶段保护证人的职责如何划分,而在起诉与审判阶段的检察院和法院从人力和物力上更难以保障证人保护制度的效果,这更容易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现象,即公检法三家对于出现证人保护的情况均推脱自己的职责或者为了避免麻烦索性不要求或不批准证人出庭。  三是法律对证人保护的手段规定较为笼统,也很有限,使得司法机关在操作过程中畏首畏尾,效果较差。我国法律仅仅从处罚方向上对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但对如何采取措施保证证人不受到干扰以及作证后保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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