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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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司法实践  论文摘要隐名股东现象繁多,涉及纠纷复杂多样。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法院司法判决不一。这致使无法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的危害了司法权威。本文尝试通过对各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最高院对隐名股东问题的司法解释进行辨析,以期对解决隐名股东问题有所收获。  论文关键词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司法实践辨析   由于隐名股东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在很长时间里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使得相关案件各个法院处理不一,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造成各地裁判结果不一,严重的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直至《公司法解

2、释三》的实施,才使得在处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上有了统一的认识。虽然《公司法解释三》尚有不足之外,但作为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文件,确实起到了统一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裁判不一的局面。  一、《公司法解释三》实施前的处理方式  (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具体案件具体认定7  由于缺乏对隐名股东的具体法律规定,致使法院在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依据于对公司股东概念的理解,参照股东应当具备的实质和形式条件加以综合的认定。通常作为公司的正常股东,其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第一,股东的名称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之中,并且股东在章程中签名盖章表示认可章

3、程愿意遵守章程的规定;第二,根据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数额,股东进行了实际的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第三,公司成立后取得了载有其名称的出资证明书;第四,股东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第五,股东的名称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中。第六,股东实际享受和承担了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在隐名股东资格具体案件的认定中,上述特征都会被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案件的证据加以分析,参照股东的基本特征,将更接近于上述特征的投资者认定为公司股东。该类处理方式北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4、导意见》明确规定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将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情况加以综合考虑,在具体案件中对证据加以审查认定,以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的处理意见。虽然

5、该指导意见并不单指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但很显然该指导意见是北京地区法院认定隐名股东资格的裁判标准。7  这种处理方式没有给裁判者提供一个统一标准,使得审判人员无所适从。这种处理方式不但不能保障隐名股东应有的合法权益,反而使得其权益救济之路得到阻碍。因为上述处理方式没有考虑到隐名股东的特性,即借用人他名义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上记载他人名称的特性。因此,将隐名股东本身不具备的条件作为认定其股东资格的条件无疑剥夺了隐名股东应有的权益。  (二)内外有别的多重标准认定  该处理方式实际上采用了“折中说”7即面对不同的争

6、议主体设置不同的认定资格条件。在实际处理中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隐名股东与公司以外第三人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以工商登记文件记载确认隐名股东的资格。第二种情形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依照双方对股东资格的约定,并需其他股东的认可。第三种情形隐名股东与公司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认定依据或者虽未记载但实际出资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作为认定依据。该类处理方式在江苏省地区具有代表性。《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标

7、准。第26条规定隐名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但被冒名登记的除外。第27条规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第28条规定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章程、

8、名册未记载但已依约定实际出资并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从上述规定中明显可以看出,江苏地区法院在处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时根据不同对争议主体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这种处理方式虽然有利于处理具体案件,但造成的后果是在不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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