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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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作业: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1、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书面作业)案情:北疆矿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疆公司)是一家以原煤生产及煤电油加工转化产业为一体的综合性矿业公司,其工商登记中共有一名法人投资者和3名自然人股东。北疆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程国华之股权比例为45%,因其为控股股东,故由其担任北疆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建设之股权比例为20%;李铁之股权为10%;法人股东新疆天骄能源开发公司(下称天骄公司)之股权比例为25%。2007年12月,北疆公司员工王万华等12人起诉公司及董事长程国华,要求将程名下之公司30%的股权向原告王万华等进行析产分割,并

2、诉请确认该12名原告与北疆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及股东身份法律关系。此后,曾建国等6人亦起诉北疆公司和天骄公司,要求天骄公司将所代持该6人之公司15%的股权进行析产分割,并诉请确认该6原告与北疆公司之间具有股东身份法律关系。后查明,原告王万华等12人与北疆公司董事长程国华同为原新疆哈雷沟联办煤矿(下称哈雷沟煤矿)的合伙人,北疆公司即是以哈雷沟煤矿为基础并在吸收天骄公司及张、李等人投资的基础上改制而来的。为了享有控股权,原哈雷沟煤矿合伙人商定将在北疆公司中所享有的45%的股权全部登记在程国华一人名下,但在每年进行股权分红时由王万华等12人各自自行从北疆公司财务部领取。同时,天骄公司因在向北

3、疆公司项目注资时由于资本金不足而又另行吸收曾建国等6人之部分股本金,约占北疆公司注册资本的15%。北疆公司对曾建国等6人在天骄公司所进行的投资并不知晓,曾建国等6人分红的途径是在天骄公司获得股息后再从天骄公司进行二次分配所得。王万华等12人认为,其与北疆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是明确的。由于其本身是原哈雷沟煤矿的合伙人人,在该矿改制为北疆公司后为持股方便和获取对北疆公司之控股权才将股权全部登记在程国华一人名下,而且该12人直接从北疆公司处领取分红的事实行为也证实北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国华对原告等人具有投资及股东身份的法律性质是明知的和认可的。天骄公司认为,其与曾建国等6人是民间借贷法律

4、关系,不是委托投资关系,故不应当将其在北疆公司中的股份析产分割与曾建国等人。曾建国等6人认为,其与北疆公司之间是通过天骄公司持股的隐名投资关系,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隐名投资的公开化规则,但其每年从天骄公司获取的均是数额不等的股息而不是定额的借款利息,故要求确认与北疆公司之间具有投资法律关系和股东身份关系。北疆公司及控股股东程国华认为,股东身份关系具有法定性,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不同意将程国华名下的股权析产分配于王万华等12人;亦不同意将曾建国等6人确认为北疆公司股东。另两自然人股东张建设及李铁均表示对王万华等12人系原哈雷沟煤矿的合伙人及在北疆公司直接领取股息的情况知情,但对曾建

5、国等人在天骄公司的投资并不知晓。问题:1、分析王万华等12人与程国华的关系。2、王万华等12人是否为北疆公司的股东?说明理由。3、曾建国等6人是否为北疆公司的股东?说明理由。4、你会选择隐名方式出资吗?风险何在?如何防范?(思考)1、分析王万华等12人与程国华的关系。王万华与程国华应为股份委托代持法律关系。本案已杳明王万华等12人是北疆公司前身原哈雷沟煤矿的合伙人,为了享冇控股权,原哈雷沟煤矿合伙人约定将在北疆公司中所享有的45%的股权全部登记在程国华一人名下,程国华成为北疆公司的名义股东,王万华等12人成为北疆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分红权。2、王万华等12人是否为北疆公司的股

6、东?王力•华等12人是北鴉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为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等属于公司股东的形式特征,在公司享有分红权等权利属于实质特征,当实质特征与形式特征发生冲突时,在确认公司股东资格案件中,法院应当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坚持以实质要件为主的观点。在本案中,王万华等12人与公司股东程国华Z间具有股份委托代持法律关系,且实际上享冇北疆公司股份分红权,对于北鴉公司及控股股东程国华认为,股东身份关系具有法定性,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的理由不予认可,应当承认王万华等12人是否为北疆公司的股东。曾建国等6人是否为北疆公司的股东?曾建国等6人不是北鴉公司的股东。曾建国等6人因北鴉公司项目

7、注资时由于资木金不足而对天骄公司进行投资,天骄公司在向曾建国等人筹资吋实际上是将对北疆公司的投资当作一个商业项目來运作的,故其向曾建国等人吸纳的资金并不是对天骄公司木身的投资,而是通过天骄公司将15%的资木金投向北疆公司,该笔资本金将随着天骄公司的投资而被转化为北疆公司的注册资本,故与天骄公司本身的股权结构无关。相对于北鴉公司而言,天骄公司的资本金无论源自何方,均系其内部事务而与北疆公司无关,因此不能确认曾建国等6人为北疆公司的股东。4、你会选择隐名方式出资吗?风险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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