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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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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论文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
2、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行政问责的涵义 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3、。”7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
4、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然而,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问责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监管、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对行政权力起到约束作用。 (2)问责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但多散见于各种
5、政策文件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强制规定。部分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导致面临实际问题时执行难的问题。问责制不在“人”,而在“制”7,要解决问什么事的责、问谁的责、谁来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等一系列的问题,就必须依赖健全的法律制度来提供制度支撑。目前我国问责制实践中还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在一定程度上看,目前的问责制在许多时候仍然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人治式的问责”。 (3)偏重同体问责,缺乏异体问责。 同体问责是指在行政组织体系内,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官员
6、或公务员的问责行为。异体问责是指来自于行政系统之外的问责。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多数属于同体问责,异体问责相对较少。这种问责方式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容易导致上级对下级的庇护而从轻处置,问责的随意性较强,使问责的效力大打折扣。从世界范围的行政实践来看,同体问责的效果都不甚佳,因而多数国家倾向于异体问责,应该说异体问责是一种更为客观、有效的问责方式。 (4)行政信息偏在问题严重。 信息偏在或曰信息不对称,是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只有政务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才能真正发挥问责的作用。虽
7、然我国从2008年已经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信息公布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全凭行政机关自己判断,难免导致信息不公开或不完全公开,社会公众难以获取全面的政府信息。这样,公众很难及时发现政府官员及公务员的失职行为,从而使得公众对政府的监督由于信息的缺失而变成虚监或弱监。 (5)传统行政文化的负面影响。7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行政管理离不开特定的文化生态。在一定的国家和社会中,其整体的文化因素
8、构成行政管理的特定文化背景。而文化具有继承性,当代行政文化不能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承认传统文化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传统文化中也存在着糟粕。由于受两千余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行政文化中的“特权”观念、“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至今对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着深远的负面作用。在“特权”观念、“官本位”观念影响下,官员关注的是自身官职的大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特殊利益的多少,而忘记或忽视了自己身上肩负的行政责任,形成了“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位高权重责任轻”的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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