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代理权授予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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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代理权授予问题的再思考    论文摘要代理权的授予是代理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代理权的授予常与委托、雇佣、合伙、承揽等基础法律关系相伴而生。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基础法律关系与授权行为之间没有明确规定。相对于适用无因性理论必须设置新的前提条件,有因性理论与我国法上现有的表见代理制度相结合即能解决问题的方式更值得赞同。作文/zuowen/  论文关键词代理权授予有因性无因性论文代写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必须以代理权为依据。实践中,代理权的授予常与委托、雇佣、合伙、承揽等基础法律关系相伴而生,那么基

2、础法律关系的无效、撤销等是否会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授权行为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到代理权存在的确认。本文拟从代理权的性质入手,探讨授权行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进而提出适合我国的制度选择。毕业论文  一、代理权授予的性质论文代写  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当前学者多将代理权视为一种资格或者地位,即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又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资格,并将代理权的授予视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对于授权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

3、,学者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授权行为必须以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但是代理权之授予应与委托等基础法律关系严格加以区分,主要理由为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相分离的两种现实状况的存在:  其一,有基础关系但无授权行为。狭义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都有可能产生此种类型的代理。这主要表现在,双方定有委托、雇佣合同,但一方并没有向另一方做出明确的授权,也没有向第三人告知其做出某种授权。  其二,有授权行为但无基础关系。在实践中,有时本人和代理人虽然无基础关系,但本人向第三人明确告知其已经授予代理人从事某种事务的代理权,而代理

4、人也以本人名义从事了该种事务,也可视为授权,成立有权代理。  上述两种情况的客观存在,有力的说明了授权行为并不依赖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而授权行为的独立性进一步引发了关于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之间无因性与有因性的争论。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二、授权行为有因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分析论文代写  (一)有因性与无因性之内涵  授权行为和基础法律关系之间的有因性与无因性学说起源于德国。德国学说上所指的无因性主要是指: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应相区别,具有无因性,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基础关系的有效性,基础关

5、系的瑕疵不影响授权行为。  台湾地区学说一方面承认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另一方面,多认为有因与无因问题的提出,是在处理基础关系无效或经撤销时,授权行为的效力是否也归于无效的问题。梁慧星老师将授权行为无因性与独立性区分讨论,认为无因性关注的是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之间的效力影响。王利明老师在讨论无因性时,认为授权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授权行为一般以一定的基础关系为其存在的前提,但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授权行为可以不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本文将授权行为的无因性与

6、独立性分开讨论。在分析授权行为有因性与无因性时,主要指:当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授权行为是否有效。另外,授权行为分为向第三人进行的外部授权及向代理人进行的内部授权两种方式。就外部授权而言,代理权授予行为是本人的单方行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而基础关系则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二者的当事人、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异,难言存在效力上的牵连性。因此,在内部授权的范围内讨论有因性与无因性更有意义。简历大全/html/jianli/  (二)有因说与无因说的理论介绍及评价  有因说主张,授权行为与基础法

7、律关系不可分离,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授权行为不能发生效力。有因说的主要理由为:第一,有因说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若采无因说,即使相对人为恶意,即明知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不生效或者被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仍对本人发生效力,显然有悖于法律不保护恶意者的宗旨。第二,采取有因说有利于简化民事法律关系。  无因说认为,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可以分离,即使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归于无效或撤销,授权行为也不受影响。无因说的主要理由为:第一,肯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第二,肯定无

8、因性,并不违反授权人的意思或利益,因其本得独立授予代理权。也无害于代理人,其并不因代理行为而负有义务。第三,无因说有利于督促本人在基础关系解除、终止、被撤销以后,及时通知第三人,或者及时收回代理证书,从而防止有关代理的纠纷发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有因说的优点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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