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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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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权授予问题的再思考研究代理权授予问题的再思考有因性理论与我国法上现有的表见代理制度相结合即能解决问题的方式更值得赞同。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必须以代理权为依据。实践中,代理权的授予常与委托、雇佣、合伙、承揽等基础法律关系相伴而生,那么基础法律关系的无效、撤销等是否会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授权行为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到代理权存在的确认。本文拟从代理权的性质入手,探讨授权行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进而提出适合我国的制度选择。一、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关于代理权的性
2、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当前学者多将代理权视为一种资格或者地位,即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又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资格,并将代理权的授予视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对于授权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学者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授权行为必须以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但是代理权之授予应与委托等基础法律关系严格加以区分,主要理由为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相分离的两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其一,有基础关系但无授权行为。狭义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都有可能产生此种类型的代理。这主要表现在,双方
3、定有委托、雇佣合同,但一方并没有向另一方做出明确的授权,也没有向第三人告知其做出某种授权。其二,有授权行为但无基础关系。在实践中,有时本人和代理人虽然无基础关系,但本人向第三人明确告知其已经授予代理人从事某种事务的代理权,而代理人也以本人名义从事了该种事务,也可视为授权,成立有权代理。上述两种情况的客观存在,有力的说明了授权行为并不依赖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而授权行为的独立性进一步引发了关于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之间无因性与有因性的争论。二、授权行为有因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分析(一)有因性与无因性之内涵授权行
4、为和基础法律关系之间的有因性与无因性学说起源于德国。德国学说上所指的无因性主要是指: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应相区别,具有无因性,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基础关系的有效性,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授权行为。台湾地区学说一方面承认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另一方面,多认为有因与无因问题的提出,是在处理基础关系无效或经撤销时,授权行为的效力是否也归于无效的问题。梁慧星老师将授权行为无因性与独立性区分讨论,认为无因性关注的是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之间的效力影响。王利明老师在讨论无因性时,认为授权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授权行为一般
5、以一定的基础关系为其存在的前提,但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授权行为可以不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文将授权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分开讨论。在分析授权行为有因性与无因性时,主要指:当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授权行为是否有效。另外,授权行为分为向第三人进行的外部授权及向代理人进行的内部授权两种方式。就外部授权而言,代理权授予行为是本人的单方行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而基础关系则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二者的当事人、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异,难言存在效力上的牵连性。
6、因此,在内部授权的范围内讨论有因性与无因性更有意义。(二)有因说与无因说的理论介绍及评价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从对基因隐私权的概念、特征以及保护现状作为切入点,提出对我国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基因隐私权的相关概念(一)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1.基因隐私权的定义要给基因隐私权下个定义,其实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2.基因隐私权的性质首先,基因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根植于隐私权,是一个人人格尊严
7、的内在体现。其次,基因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基因隐私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自己的基因隐私进行隐瞒、使用、处分等,只要其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预,任何人均负有不侵犯的义务,该种义务是不作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即构成侵犯基因隐私权的行为,如窃取、刺探、擅自发布、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隐私以及种种利用基因隐私在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基因歧视的行为。(二)基因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基因隐私权,它的内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隐私权构成的,所以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外延应在
8、自然人范围内作适当的调整,它应该涵盖胎儿和死者。2.基因隐私权的客体基因隐私权的客体,即法律保护的对象,它包括公民个人的基因信息和与其基因信息有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这些属于公民个人私权利的范畴,是公民个人自由控制、管理个人基因隐私的前提。其中,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主要指公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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