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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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街道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本考勤制度。一、签到第一条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2点30分至6点。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因节假日时间安排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街道党政办相应通知执行。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第三条机关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每天签到两次,早晚各一次。早晨签到时间为8点20分至8点30分,下午签到时间为2点20分至2点30分。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需统一加班时,按照正常上班进行考勤。签到禁止代签,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签到者,必须由分管领导在签到表上注明。迟到者自行到考勤人员处说明,并签字登记。未签到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岗视同旷工,按照奖惩办法进行处罚。---第四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为准时,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第五条街道召开的各项会议实行签到,工作人员未按时到达会场视为迟到,未经允

3、许不到会视为旷工半天。凡公事外出不能参加的,须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考勤备案。第六条值班工作人员需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做好记录。第七条在规定的办公时间内不得进行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扎堆聊天。在办公场所和值班期间禁止饮酒、酗酒、赌博,误时误事。二、请销假第八条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岗须提前请假。无故不进行签到登记、未请假无故不上班、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第九条工作人员到社区、驻街单位或上级机关办事,要告知部门领导;各部门领导外出办事,须告知分管领导。同时

4、在纪工委办公室填写办事外出单,注明姓名、外出时间、预计到达时间、去向、事由,并由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负责。无故不告知、不填写外出单者,按旷工处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外出。第十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经批准离岗后,由分管领导根据AB角管理规定安排B角(或A角)工作人员处理好日常事务,并告知大厅负责人做好具体安排,需保证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在岗。同时,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着正装,穿戴整洁。街道机关干部工作时间不准穿短裤、拖鞋、跨栏背心。第十一条凡因病、因事需请假的:1、请假半天以内,可由分管领导批准;2、请假1-3

5、天以内,须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3、请事假超过三天或病假超过3天(病假需持正规医院诊断意见)的,由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街道领导班子成员通过集体研究审批。4、街道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党政领导同意后,由区委及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组织部备案;5、凡请假1天以上者,需提交分管领导签字和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的请假条,报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因工伤休假时,除有指定医院诊断书,必须持有工伤报告单,其公休期间,可按因工伤休假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需电话请假,经批准,到岗后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假条。请假到期后

6、若不能到岗,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到岗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续假条。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十三条年休假须填写年休假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

7、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条件的,准许按规定休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交分管领导及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对待。工作人员正常婚假3天,晚婚假30天(要有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婚假可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双方父母、夫妻、子女)死亡时,给假3天,外加路途往返时间。第十五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哺乳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对婴儿进行哺乳(含人工喂养),其劳动时间认定按照《女职

8、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列》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男职工陪产假为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55天,男职工陪产假为20天。小孩一周岁内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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