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573745
大小:82.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5-12
《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基坑监测单位、建筑起重
2、机械检测机构;(五)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机构;(七)其他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第12页共12页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
3、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
4、内容。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分为综合和专业两项,专业类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三类。基于工程产生的分值对应归集到相应类别,其他分值归入综合类。其他企业的信用分值分类、归集按照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2页共12页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
5、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应招标工程专业类别,以投标企业的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作为投标信用分值,实行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第十条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
6、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为方便使用,向部分类别的企业发放《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或“企业IC卡”第12页共12页。电子信用信息档案的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登录、管理。《信用管理手册》、“企业IC卡”与电子
7、信用信息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信用管理手册》与“企业IC卡”由市住建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第十四条取得资质证书的本市企业或在莞开展业务的市外企业(包括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及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企业IC卡”的条件和要求由市住建局在《办事指南》中明确。第十五条企业在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的;(三)未通过资质续期的;(
8、四)在东莞市住建局有行政处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五)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述(一)、(二)、(三)、(四)情形的,相关情形消失后可重新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属于上述(五)情形的,自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一年后可重新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属于上述(六)情形的,重新申请建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