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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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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宪法1949年印度宪法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制宪会议通过印度宪法(汉译本)-序言 我们印度人民已庄严决定,将印度建成为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宗教性的民主共和国,并确保一切公民: 在社会、经济与政治方面享有公正; 思想、表达、信念信仰与祟拜的自由; 在地位与机会方面的平等; 在人民中间提倡友爱以维护个人尊严和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鉴此,我们制宪会议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制定了本宪法,并将其公布于众。
2、印度宪法(汉译本)-第一篇联邦及其领土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第一款印度为联邦制。 第二款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第三款印度领土包括:一、各邦领土;二、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三、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第二条吸收或设置新邦——联邦议会(以下称议会)可通过立法,准许新邦加入联邦,或设置新邦,并附加适当的条件。 第三条组成新邦和变更已有各邦的面积、边界和名称——议会可通过法律: 一、将任何一邦分出之领土,或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或其部分领土,或合
3、并任何领土和任何一邦的部分领土,组成一新邦; 二、增加任何一邦的面积; 三、缩小任何一邦的面积; 四、变更任何一邦的边界; 五、变更任何一邦的名称。 但为此目的之法案,必须得到总统的推荐,否则不得在议会任何一院提出;如此类法案涉及任何一邦或数邦的边界和名称时,总统必须事前将法案交有关邦议会听取意见。邦议会应在规定期间或总统允许的延长期限内表示对该法案的意见;在规定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前,该法案不得在议会任何一院提出。 第四条依第二条和第三条所定法律,应对第一附表和第四附表做
4、出修正,并对补充事项、伴随事项和相关事项做出规定—— 第一款第二条或第三条所指任何立法,应包含修正第一附表和第四附表的必要条款,并包含议会认为必要之补充、伴随和相关条款(包括受该项立法影响而变更议会或邦议会中的代表权的条款),以使所制定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款上述立法,不得视为属于第三百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对本宪法的任何修正。 印度宪法(汉译本)-第二篇公民资格 第五条宪法开始实施时的公民资格——在本宪法开始实施时,凡在
5、印度领土内的有住所,并在印度领土内出生者;或父母任何一方在印度领土内出生者;或宪法实施前夕在印度领土内正常居住不少于五年者,为印度公民。 第六条自巴基斯坦移居印度者的公民权——凡由现属巴基斯坦领土移住印度领土内者,如有下列情形,在本宪法实施时,应视为印度公民,第五条规定可置不论: (一)本人或父母之一,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生于1935年“印度政府法”(未加修正前)所确定领土以内者。 (二)如本人在1948年7月19日以前已移居印度,且移居之后在印度领土内常住者,或于1948年7
6、月19日或以后始移居印度.在宪法实施前由本人按照该政府所规定之方式与方法向印度自治领政府任命之主管官员,申请登记为印度公民者; 但申请前夕须在印度领土内居留至少六个月,否则不得登记。 第七条移住巴基斯坦者的公民权——凡在1947年3月1日以后由印度领土移居现属巴基斯坦领土内者,不得视为印度公民;第五条与第六条规定可置不论。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凡曾经移住现属巴基斯坦领土后,又持有合法之重新定居许可证或永久性归国许可证回归印度领土者;凡有以上情形者第六条(二)项之规定,视为1948年7
7、月19日以后移居印度领土者。 第八条现居印度境外的印度裔人的公民权——第五条中任何规定可置不论,凡本人或父母之一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生于1935年“印度政府法”(未加修正前)所确定的印度领土以内,而目前常住于该法律所规定的印度领土以外者,如其本人向其目前居留国之印度外交或领事代表,依照自治领政府或印度政府所规定之方式与方法申请,并经上述印度外交或领事代表登记为印度公民者,应视为印度公民。其申请时间在本宪法开始实施以前或以后均可。 第九条自愿取得外国公民资格者,不得成为印度公民——凡
8、自愿取得任何外国公民资格者,不得依第五条之规定成为印度公民,亦不得依第六条或第八条之规定被视为印度公民。 第十条公民权的延续——除议会通过法律另有规定外,凡依本篇上列任何条款为印度公民或视为印度公民之人,得继续为印度公民。 第十一条议会以法律规定公民权——上列条款,不得损害议会就任何有关公民资格之取得与终止,或一切其他有关公民资格事项做出规定的权力。 印度宪法(汉译本)-第三篇基本权利 总则 第十二条定义———本篇所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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