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Translation–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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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ABCDEFGHIJKLMNOPQRSTUV[CHINESETRANSLATION–中文譯本]HCA811/2007-37-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ABCDEFGHIJKLMNOPQRSTUV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司法管轄權民事訴訟2007年第811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人區穎麟對第一被告人覃美金第二被告人梅啟明(中止)第三被告人劉陳律師事務所(中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審法官:高等法院聆案官源麗華內庭聆訊聆訊日期:2008

2、年5月19日,9月2日及9日判案書日期:2008年10月31日判案書1.這是原告人的覆核訟費評定申請。2.這份申請覆核的傳票裡提到訟費單編號和那一位法官頒下訟費命令均錯誤百出。雖然傳票裡有錯誤及不準確之處,本席仍能領會到原告人提出的申請的概括目的。-37-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ABCDEFGHIJKLMNOPQRSTUV3.原告人以前是江漢銳律師事務所的顧問律師,曾經在一宗遺囑認證訴訟(HCAP2/2004)案中代表第一被告人。在該宗訴訟第一被告人指稱她的已故女兒梅艷芳所立的遺囑無效。第二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兒子。在該宗訴訟進行期間,第一被告人終

3、止聘用原告人,而在2007年4月11日聘用第三被告人為她的律師。4.第一被告人終止聘用原告人十二日後,原告人在2007年4月23日展開現今這個訴訟控告三名被告人。原告人在傳訊令狀裡對三名被告人提出指控,包括指第一被告人違反聘用原告人和原告人的法律團隊提供法律服務的承諾。5.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的篇幅有25頁。他在申索陳述書裡提綱絜領地解釋他怎樣安排馬沛東(JosipMa)先生(此人已不再具有要執業為律師必須具有的執業證書)透過一間名為華富顧問有限公司(SinoRichConsultantsLimited)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給第一和第二被告人。6.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裡要求得到

4、下列濟助:宣告第一和第二被告人違反了她們的承諾;宣告第一和第二被告人侵犯了原告人的專業權利;宣告第一和第二被告人以欺騙手段取得原告人的專業服務和以欺騙手段使原告人允許她們賒賬;(iv)宣告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人串謀非法攻擊原告人的個人/專業名聲和信譽;(v)宣告第三被告人非法誘使第一和第二被告人違反承諾和/或侵犯原告人的專業權利;(vi)損害賠償;(vii)懲罰性損害賠償;(viii)按完全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及-37-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ABCDEFGHIJKLMNOPQRSTUV(ix)法庭認為適宜和合理的其他和進一步的濟助。7.原告人在20

5、07年5月11日提出一項非正審申請,要求:(i)頒下禁制性的強制令禁止第一被告人在沒有好的理由的情況下違反或繼續違反她作出不更換律師行的承諾;(ii)或者,頒下強制性禁令強制第一被告人再聘用原告人和/或原告人的律師行在HCAP2/2004訴訟裡代表第一被告人;或者,頒下禁制性的強制令禁止第一被告人在沒有提供足夠保證金以完全支付原告人及其法律團隊的法律專業費用的情況下,便同意不反對滙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HSBCITL)提呈該遺囑;及(iv)法庭行使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安排第一被告人就其精神健康接受緊急檢驗。8.簡言之,原告人要求法庭頒令,強制第一被告人再聘用原告人作為HC

6、AP2/2004遺囑認證訴訟裡她的法律代表,及頒令第一被告人須就她的精神上的行為能力接受醫學檢驗。9.該宗申請在2007年7月13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聆訊。潘兆初法官在同日作出判決,他在判案書裡說:—“20.區先生申請第一和第二道強制令,實際上是要求法庭強制該母親(她應是區先生以前的當事人)在違反她的意願和不顧她的強烈反對的情況下,再聘用區先生在該遺囑認證訴訟裡代表她。這當然是要反對的,主要原因有二:21.第一,律師對當事人提供個人服務,當事人終止聘用他的時候,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便告終結。律師不可以堅持他的當事人必須繼續聘用他,更不能要求法庭強制他的當事人繼

7、續聘用他。換言之,他不能要求強制履行對他的聘用,因為眾所週知,一般情況下,關於或包含個人服務的合約是不可以用強制履行令來強制執行的。-37-ABCDEFGHIJKLMNOPQRSTUV由此ABCDEFGHIJKLMNOPQRSTUV22.第二,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建基於相互之間的信任和信心之上,而區先生和該母親之間的關係,連同這個關係必需的信任和信心顯然已經蕩然無存。本席認為,雙方之間的裂縫是如此之深,要該母親繼續對區先生有任何信任或信心根本沒有可能。基礎已經盡毀,區先生如何能夠在該遺囑認證訴訟裡繼續代表該母親?區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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