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服务中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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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服务中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关键词】银行卡服务;合同附随义务  随着网络和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卡走进行千家万户,主要承担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作。随着银行卡的推广使用,银行业务也随之由传统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化,其中最为普遍使用的就是ATM机即自动柜员机。ATM机的普遍使用不仅是银行服务方式上的一场革命,也为广大市民提供了金融服务的便利,但是由于技术等原因的限制,其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ATM机故障及利用ATM机犯罪的问题不断困扰银行及市民,对于持卡人利益、银行形象及良好的

2、用卡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也由此产生了相关的新类型民事纠纷。笔者认为,如果通过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将此类纠纷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将能有效地增强银行及市民的防范意识,促进银行电子化业务的规范化操作,因此很有研究之必要。  一、案情简介14  原告许先生向被告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2007年6月7日晚9时许,原告至被告的一分理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当机器屏幕显示交易成功时,原告所取现金未从取款机的出币口出来,且机器发出异响。原告即用自己手机拨打了被告的服务电话56677,电话接通1分零3秒,但无人应答。在此过程中

3、,原告发现提款机边上贴了一张“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的纸条(系犯罪嫌疑人诈骗张贴),上面内容为“各位储户您们好: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以及减少您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我行敬告您务必根据ATM机内提示进行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旁人偷窥密码(包括我行员工),如您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卡被吞或取不出现金等异常现场,请您不要离开ATM机并立即与我行ATM机事务处理中心联系处理。如因储户在我行工作人员未处理之前离开ATM机所造成的一切资金损失我行概不负责。联系电话:213-455-56677”。(有效数字只有前8位,最后的3位数字属于无效

4、数字,用来迷惑用户上当的。)原告即拨打了该纸条上的电话,并按电话中对方的指示,自己在取款机上进行了三次转账操作,分三次将其账户上总计150000元的金额转账到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上,最后还按对方的建议,将银行卡重新塞入了取款机,等待次日到银行办理手续。第二天早上9时30分左右,原告至上述分理处时看见“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仍张贴在该自动取款机旁,经向银行查询得知卡上余额仅余50元,在和银行人员交涉后,原告方知自己上当,其受骗误为银行卡转账操作而被犯罪嫌疑人骗取了存款。客户使用被告提供的ATM机时,机上显示屏幕会出现“为了保障您

5、的资金安全,交易时请确定身边没有其他人,以防密码被窃取。请您务必根据ATM机内提示操作。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的相关提示。在该显示屏上方也张贴了一张内容大致相同的“风险提示”14牌。原告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将原告转到其指定信用卡上的150000元转帐约30笔,并在一夜之间提款。公安机关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尚留在卡上的5000元,但尚未破案。根据公安机关的侦察,犯罪嫌疑人在被告处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明显不符。  原告认为其所受损失系被告疏于管理、缺少风

6、险防范所致,应予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并不存在管理上的不当,原告的损失系其疏忽所致,与银行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因双方协商不成,遂引发诉讼。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行了银行卡,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被告已在ATM机屏幕上作了风险提示后,原告因疏忽大意轻信了犯罪嫌疑人ATM机外张贴的“操作须知”,并根据犯罪嫌疑人指示进行操作,造成损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虽在自动取款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

7、定的提醒义务。但事发第二天,在被告下属分理处正常营业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14仍张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上存在疏漏。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服务电话56677,接通时间为1分零3秒,却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在提供56677的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上,酌定由原告承担其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  一审宣判后,双

8、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责任不当。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实体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评析  1、本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14  本案系因银行卡用户在发卡行办理开户,后用户在使用ATM机存、取款过程中被犯罪分子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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